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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2日,為幫外孫女分房,一婦女踹村支書家的門成骨折,村支書報了警,雙方鬧上法庭。因為不能充分指證是村支書造成自己骨折,法院未支持該村民要求賠償的訴請。
宋某和趙某均住在東麗區?六橋某村,趙某是該村黨支部書記。宋某稱,今年5月12日,自己前往趙某家要求其為外孫女分配住宅樓房,趙某開門後辱罵並將自己踹倒在地。宋某於是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賠償其醫療費257元,誤工費1200元,精神損失費3000元等合計4838元。
法院經查,自2007年以來,宋某曾多次因其外孫女在該村住宅樓房的分配問題來找趙某。5月12日當天,宋某又來到趙某住處,按動趙某家門鈴,並敲打其防盜門。趙某聞聲開門,見是宋某,便脫口辱罵,雙方進而互罵起來。趙某隨後關閉房門,撥打電話報警。原告宋某繼續敲打防盜門,並稱是趙某將其踹倒在地。天津市第三中心醫院診斷宋某『右足第5趾骨骨折』,後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法院認為,原告宋某就趙某致其右足第5趾骨骨折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現沒有充足證據,且原告本人庭上對糾紛過程的表述也難以使人相信客觀、真實,因此負有舉證責任的她因舉證不利,其訴求被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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