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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有精神病史的少年騙乘出租車,並持刀搶劫司機。經鑒定其在犯罪時無精神病,有完全責任能力,鑒於他在犯罪時剛滿18周歲,法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對其判刑三年半,罰金2000元。
2008年5月24日23時許,吳某在北辰區北倉道與高峰路交口處,先後騙乘了陳某和袁某駕駛的出租車,再以持刀威脅為手段,搶得陳某現金200元,搶得袁某現金375元。後吳某被抓獲歸案,被搶現金全部追繳並發還二被害人。
北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曾患有精神病,但經鑒定其在犯罪時無精神病,實施危害行為時,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有完全責任能力,卻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強行劫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以懲處。鑒於被告人吳某於2008年2月10日被醫院診斷為雙相障礙、躁狂發作、無自知力患者,並且在犯罪時剛滿18周歲,故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繳獲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沒收。
新聞鏈接
精神病患者
如何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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