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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酒店示意圖。綠色的圓圈為攝像頭,紅色的虛線表示事發時的行走路線,距離為52米,林嘉祥碰上小陳的位置離廁所的距離為69米,所以在離廁所還有17米的地方發生『猥褻門』。數字1表示林當晚吃飯的餐桌,數字2表示小陳一家吃飯所在的865號包廂,數字3表明陳父當晚與林發生糾紛的位置。最靠近廁所的攝像頭1當時存儲器壞了,故未能讀取廁所門口的錄像。 |
交通運輸部撤銷林嘉祥黨內外職務
深圳市公安局昨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深圳海事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林嘉祥涉嫌猥褻11歲女孩案件調查結果:以林嘉祥涉嫌猥褻罪立案理由不成立,該事件屬林嘉祥酒後行為失當。
深圳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表示,大量調查取證結果表明,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行為尚不構成猥褻兒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林嘉祥作為黨員領導乾部和國家公務人員,醉酒後對未成年女童做出不當動作,使陳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覺,受到驚嚇,心靈受到傷害,屬於在公共場所行為不檢;而且在被陳小朋友父母質問過程中,林態度惡劣、出言不遜,社會影響很壞,建議由有關部門作出處理。
交通運輸部黨組昨日給予林嘉祥撤銷黨內外職務的處分。
警方解釋
何為猥褻兒童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猥褻兒童是指以尋求刺激或者滿足自己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包含有觸摸、摟抱、舌舔、手淫等舉動。
調查——
調查取證161人提取172份證詞
深圳市公安局昨日下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林嘉祥案最新進展。發布會上,高新派出所主辦該案的副所長劉川表示,深圳公安局南山分局於10月30日組成專案組,截至目前,警方除對雙方當事人制作多份筆錄外,對新梅園酒樓工作人員、當晚就餐人員等161人進行了調查取證,一共提取172份證詞,同時提取新梅園酒樓監控視頻資料2份、音頻資料1份,提取林嘉祥血樣1份。派出所還在新梅園酒樓張貼告示,尋找現場證人,並勘查現場,對事發經過進行了模擬。
結論——
僅接觸肩膀靠脖頸位置猥褻不成立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副局長羅若鋒稱,經南山警方大量調查取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警方認為:林嘉祥在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已查清,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根據當事雙方陳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陳述,林確實與陳有肢體接觸,但接觸部位僅限於肩膀靠脖頸位置。
二是陳小朋友擺脫林嘉祥的地點距離洗手間約有8米遠,但只能看到洗手間的指示牌,還看不到洗手間的門口。
三是林嘉祥身高1.79米、體重103公斤,陳小朋友能夠擺脫林的雙手,表明林當時在陳小朋友肩膀靠脖頸處施加的力量有限。
四是現場監控探頭攝錄到的內容中未發現林嘉祥有猥褻的舉動,這與當事人雙方對有關肢體接觸情況的陳述能夠吻合。
五是經現場勘查及模擬事發經過,證實林嘉祥、陳小朋友途經轉往洗手間方向的轉角處的時間極為短暫,陳小朋友在此處掙脫林的雙手後即轉身跑步離去。
基於以上分析,警方認定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尚不構成猥褻兒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是其作為黨員領導乾部和國家公務人員,醉酒後對未成年女童做出雙手搭肩膀靠脖頸處的不當動作,使陳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覺,受到驚嚇,屬於在公共場所舉止失當、行為不檢,且在被陳小朋友父母質問過程中態度惡劣、出言不遜,社會影響很壞,建議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依據——
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長劉平表示,警方對這次認定主要有以下依據:
小女孩對『掐』及逃脫的陳述最關鍵
最核心的證據是小女孩本人的陳述。小女孩當晚在公安機關在母親的陪同下,做了筆錄。事後因小女孩情緒非常激動,警方安排了心理輔導師,再次讓小女孩到事發現場表述當時情況。
女孩說『掐』:雙手搭肩緊靠脖頸
女孩能逃脫:說明林當時未使勁
從陳述的情況來看,首先,小女孩比劃了何為『掐』,並作出了具體的手勢,就是雙手搭肩,緊靠脖頸。
第二,小女孩說事發地點距洗手間有相當長的距離,經測量大約有8米左右。
第三,小女孩提出她能迅速擺脫對方,說明對方沒有用很大的力氣。
第四,小女孩陳述對方沒有觸摸肩部及頸部以外的其他部分。
第五,小女孩陳述對方除了提問洗手間的方向外,沒有說其他的話語。警方覺得小女孩的證詞可以采納。
其他證據則包括:
服務員未察覺林舉止不當
小女孩頸部紅印並不明顯
第一,警方現場調查了160多名服務員,169份筆錄,在這些筆錄中,沒有一個服務員留意到林嘉祥和小女孩一起前往洗手間,這說明兩人接觸的動作不大。林嘉祥現場沒有猥褻語言,服務員沒有察覺其舉止不當。
第二,事發現場燈光明亮,沒有視覺盲點,林嘉祥沒有進入視覺盲點的時間。
第三,事情發生後據小女孩的母親說,她發現小女孩的頸部有紅印,但是警方調查了所有包括在場的其他人員,包括其父親、其他吃飯的朋友,都沒有留意這一點,說明紅印不明顯,如果很明顯的話,大家都會留意的,因為當晚她穿的是圓領襯衫。
林嘉祥當晚喝了8兩52度白酒
10月29日晚
陳某某與妻子謝某、女兒陳小朋友(11歲)、朋友等8人在深圳新梅園酒樓科技園店865房吃飯。對著865包房門口約10米處為大堂1011餐臺,林嘉祥與朋友肖某在此桌吃飯。林嘉祥餐中喝了約8兩52度白酒。經警方抽血檢測,林嘉祥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每百毫昇123.7毫克,根據相關法律,每百毫昇血液含量超80毫克即屬醉酒。
20時50分左右
陳小朋友在大堂遇到林嘉祥。林問陳去洗手間的路,陳向林指了方向,林跟隨她一同向洗手間走去。兩人前行約15米後,林將右手搭在陳右肩靠脖頸處。兩人繼續前行至拐角處,林又將左手搭上陳左肩靠脖頸處,因用力較大,使陳有被掐的感覺。兩人繼續前行約10米,陳說『前面就是洗手間』,而林此時仍未松開雙手。陳感到驚恐,便扭身掙脫林的雙手,快步跑回包房向父母哭訴。其父母在大堂質問林嘉祥,雙方發生激烈爭吵。
20時58分22秒
深圳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接到陳先生報警,稱其女兒被人掐脖子,並往洗手間拖,懷疑對方意圖非禮其女兒。
21時20分20秒
南山公安分局高新派出所民警將林嘉祥帶回派出所做調查。
焦點——
有攝像頭資料遭竊?沒有,缺失資料無關案情
坊間有人認定探頭影像關鍵資料被人竊取致林嘉祥的猥褻行為不被人察覺。對此,劉川指出,現場有3個探頭,其中有兩個探頭資料完整,一個資料缺失,但缺失部分並不影響案情認定,因為事情根本不在該探頭掃射區域內發生。
在三個探頭中,一個在大廳,該資料已在網上流傳,該探頭是固定探頭,資料完整;第二個在轉角處,是一個旋轉探頭,該資料由警方當日首次公布;第三個是在衛生間前,該探頭為球型探頭,由於記錄硬盤已壞,資料不能保存,且該探頭掃射區域只在衛生間前5米內,而涉事小朋友在距離該探頭11米的位置已掙脫跑回大廳,所以第三個探頭自然也沒有記錄小朋友行動的內容。
劉川稱,警方在取證時涉事家屬也趕到現場,對於取證過程雙方都很清楚,不可能存在社會流傳的資料被剪或被偷取的情況。
林嘉祥為什麼搭著小陳肩膀?林稱『表善意謝意』
昨日,警方首次公布了一段55秒的視頻資料。在這段視頻中,林嘉祥在行走過程中將雙手搭在小陳的肩膀靠脖子部位,但林整個身體幾乎完全擋住了小女孩的背,因此畫面中並沒看到小姑娘。整個畫面很模糊,而且林嘉祥出現在鏡頭中的時間,只有短短10秒左右。從視頻資料看,林嘉祥從始至終只是把手放在小女孩肩膀靠脖頸位置,該舉動並不屬於猥褻、淫穢行為。
據劉平介紹,林嘉祥向警方多次表達一個觀點:當時他只是出於對小朋友帶路的善意和謝意做出繞脖的動作,當時並未注意到手勁重了。
陳家反應對結果持保留意見
對於警方昨日首次公布的一段錄像,小女孩的父親陳先生說,畫面顯示『林嘉祥雙手搭上了女童肩膀靠脖頸處』,但是,該錄像未記錄到轉彎後的情節。正因此,他提出異議,直言稱『轉角後的發生了什麼沒有記錄,這是核心情節,關鍵點未記錄,持保留意見』。
陳先生表示,雙手搭肩到靠脖子的地方和『掐』有區別,錄像記錄下林嘉祥雙手搭上孩子肩膀,孩子是沒有激烈反應的,也未跑開,但後來哭著跑開了,這是為什麼?
[501203]網友:yymlh ip地址:[202.105.77.*] 於2008-11-12 14:41 發表評論: |
以後帶瓶酒在身,幹什麼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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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5]網友:正義需要聲張 ip地址:[222.178.152.*] 於2008-11-12 10:12 發表評論: |
對林嘉祥這種犯罪未遂事件,不應該如此輕易下結論。憑林嘉祥當時口出狂言:“就是做了,要好多錢”就曉得這種人完全是目無法紀、仗勢欺人、爲所欲爲的共產黨員中的敗類;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嚴重的人。如此輕易處理這種社會毒瘤,恐不得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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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16]網友:QT ip地址:[58.38.177.*] 於2008-11-07 17:02 發表評論: |
一定要嚴懲敗類!!!!!這樣的“幹部”平時不知道做了多少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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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940]網友: ip地址:[116.19.239.*] 於2008-11-07 10:22 發表評論: |
酒後有這樣的行爲,就證明林平明的思想、行爲是怎樣!酒後吐真言,酒後纔是林真實的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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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98]網友: ip地址:[222.132.78.*] 於2008-11-07 08:58 發表評論: |
他不找服務員引路,爲何專找小姑娘?目地何在??口出狂言又有何解釋??該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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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17]網友:1 ip地址:[60.9.12.*] 於2008-11-06 23:33 發表評論: |
怎麼到當官的出事兒,第一個攝像頭就壞了,真他媽的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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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768]網友:AYY ip地址:[220.242.80.*] 於2008-11-06 22:08 發表評論: |
灰太狼和喜羊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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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748]網友: ip地址:[60.166.180.*] 於2008-11-06 21:33 發表評論: |
黑,真他媽的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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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739]網友:pingmin ip地址:[219.234.163.*] 於2008-11-06 21:14 發表評論: |
淨扯蛋!要是平民百姓酒後行爲失常起碼來個酗酒鬧事,如果以警方的推理來下結論,那以後喝了酒就可以殺人放火強姦搶劫!酒後行爲失常啊!多麼可笑的理論!不知道法律的尊嚴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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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609]網友:思蘆 ip地址:[221.196.181.*] 於2008-11-06 17:29 發表評論: |
如果小姑娘被拖入男廁所,結果會怎麼樣?這個是問題的關鍵,是案件定性的關鍵所在。很明顯,如果小姑娘沒有掙脫,那麼後果不堪設想……所以,我認爲,這個事情的案件應該定爲猥褻兒童或者是強姦幼女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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