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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業務員張某擅自代表公司簽訂煤炭供銷協議,騙取對方50萬元預付款。潛逃三年後,該男子被警方抓獲歸案。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004年初,張某受天津開發區某公司委托為其聯系煤炭業務。同年2月,張某擅自代表該公司與另一公司簽訂煤炭供銷協議,騙取對方50萬元購煤款。得錢後,張某未將其交到公司入賬,也未按合同約定向對方公司供貨,而是將該款佔為己有後逃逸。去年10月,張某被抓獲歸案。
庭審中,被告張某辯稱,他本人只是擅自挪用了預付款,並用這50萬元購買了集裝箱。另查,2000年11月,張某曾因合同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十天。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張某在沒有貨源的情況下,未經許可代表公司與經濟發展公司簽訂供銷合同,並騙取對方預付款50萬元,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張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對於其辯解理由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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