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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物價局召開調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熱價格聽證會,市供熱辦作為申請人,根據供熱企業經營狀況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了調價申請,將居民供熱價格從現行的每平方米20元調整到26元。目前,聽證會雖已結束,但正式調價文件並未下發,然而,本市個別供熱單位卻已提前按『新價』收取采暖費了。
市民采暖費多交200多元
日前,家住河西區棉四宿捨附近的張女士,到津安熱電公司所屬河西供熱管理處繳納采暖費。按照雙方簽訂的供熱合同,張女士的采暖收費面積是50.58平方米,按去年每平方米20元的價格,應繳納1011.6元。可收費人員開出的收據上卻赫然寫著1251.9元,一下子多了200多元。張女士以為對方算錯了,可收費人員的答復卻讓她大吃一驚:『今年采暖費漲價了,這是按新價格算的!』張女士一算,如果按25元的新價格計算,她總共應繳納1264.5元,由於她是提前繳費的,按規定可享受1%的優惠,正好是1251.9元。盡管心存疑問,但看到其他繳費用戶都按新價格交了全款,張女士只好照辦了。
供熱企業無權擅自提價
記者從市物價局獲悉,市物價局於10月22日組織召開了居民住宅集中供熱價格聽證會,但截至目前尚未出臺調價的最終政策。居民供熱價格屬於政府定價范圍,按照《價格法》規定,政府定價出臺後,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也就是說,在沒有公布正式調價文件之前,供熱企業無權擅自提高供熱單價,應該繼續沿用之前政府制定的價格標准,即每平方米20元。按照規定,如果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物價部門將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正式發布文件調價方生效
據介紹,根據《價格法》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供熱企業或者其主管部門要想上調政府定價的供熱價格,首先要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材料申請召開聽證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書面申請審核後,認為符合聽證條件的將作出組織聽證的決定,並在作出組織聽證決定的三個月內舉行聽證會。價格決策部門定價時,將充分考慮聽證會提出的意見並作出決策,最終調價結果將由物價部門發布正式文件之後,纔會生效。
對於記者提出的津安熱電公司所屬部分供熱管理處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標准收取今年采暖費的問題,該公司總務科(行政科)許科長表示,目前不方便接待媒體采訪。
新聞鏈接
早在9月16日,國家發改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三部委聯合公布了《關於做好冬季供熱采暖工作的指導意見》:各地供熱費調價水平由各級政府自行確定。隨後,哈爾濱、蘭州、西安、西寧、鄭州、保定、濟南、天津、呼和浩特、銀川、太原等城市紛紛出臺供熱費漲價方案。據各地目前已經宣布的供熱漲價方案統計,平均漲價幅度超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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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布爾津縣在2009.3.9日開的供暖聽證會.供暖價格卻從2008.10.15供暖開始計算.而我們在開始收費交完了整個供暖氣的費用.開完聽證會後又讓我們補交差價.簡單道理在商店買東西過了幾個月店主找來說你買的東西漲價了.你給我補差價.這樣合法嗎?

我認爲供熱費漲價可以,但對已繳費再補交差額不合理,原因如下:1.對已繳完本年度供熱費,供熱單位開了發票,說明合同已成立,該供熱期正常執行.2.日常生活中,沒有交錢後物品提價,讓消費者補差價的,如電費,水費,購房,購買日用品等等.漲價應該在下一年度或還未交納供熱費的情況下執行,因爲交費在先,調價在後,補差價不合法.不管誰都應依法辦事啊

我認爲供熱費漲價可以,但對已繳費再補交差額不合理,原因如下:1.對已繳完本年度供熱費,供熱單位開了發票,說明合同已成立,該供熱期正常執行.2.日常生活中,沒有交錢後物品提價,讓消費者補差價的,如電費,水費,購房,購買日用品等等.漲價應該在下一年度或還未交納供熱費的情況下執行,因爲交費在先,調價在後,補差價不合法.

強烈抗議!

終有一天他們會爲此付出代價!

都交不起了,怎麼辦呢??

這些服務性行業,不是在服務上下工夫,老是在漲價上下工夫.老漲價,還老喊虧損!

其實政府和供熱單位是穿一條褲子的,他們私底下早商量好了要25元一平米,只是開個聽證會做幌子,來欺騙老百姓.大家想想如果沒定下來漲價的話,供熱單位敢隨便漲嗎?大家等着吧,過些天政府就發佈通告了,說什麼經過多方研究與羣衆聽證同意後,把供熱費調整到25元一平米,並且政府還要給供熱單位一些補貼。哈哈!!!!!!

拒交,待定下來了再說

媒價都降了,憑什麼取暖費漲啊,河南那邊都把供熱公司告了,要看成本覈算,結果輸了,還不是都是一個利益集團的,每年都是說煤價漲了所以漲取暖費,今年煤價降了爲啥也漲取暖費。也沒個說法,說是聽證會,我就沒見哪個聽證會開完是不漲價的,聽證會就是聽漲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