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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是公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近日,在南開區開辦食品超市的李先生反映,他連續兩年繳納的房屋出租稅稅額不同。不知道自己該不該繳納這個稅?到底應該交多少稅?
納稅人兩年的稅費差一倍
李先生來自福建,2006年11月來津後,開始租用南開區二馬路懷慶裡一家底商,經營食品超市。李先生稱,按照合同,他每年承擔兩萬元的房租。超市剛開業就來了兩名自稱派出所工作人員的人,要求收取房屋出租稅,稱不繳納此稅就不能辦理暫住證等相關證件。這兩名工作人員表示每年應征收2400元稅費,他們向李先生收取了半年稅費共計1200元,並留下了12張稅收定額完稅證。2007年初,又有工作人員前來收稅,說可以給予優惠,那次全年的稅費共繳納了1200元。
李先生向記者展示了稅收定額完稅證,其上寫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定額完稅證的字樣,同時蓋有南開地稅分局和『興南』兩個章印。收據填發日期處填寫為『06年10月18日』。在每張收據背面,還寫有李先生的姓名和『06.11-07.4』的字樣。隨後,記者同李先生來到興南派出所詢問此事,一名民警告知記者,繳納住房出租稅不在派出所內辦理,須前往位於太極園A座的流動人口辦公室。
流動辦我們按照規定辦理
在太極園A座的一層底商內,找到了興南流動人口辦公室。聞聽李先生對收稅額度的質疑,在場的一男一女兩名工作人員當即拿出了一本賬冊,表示可以與李先生核對。但賬冊上記錄的僅僅是2007年收稅的情況,其上寫明2007年全年收稅1200元。李先生稱,自己手裡持有收據的日期起始時間和賬冊起始時間『不同步』,兩者核對起來十分混亂。從賬面上看,第二年收取的全年稅費應該是1200元,但李先生在2006年繳納的半年稅費就是1200元。他認為,人口流動辦第一次收取1200元,是沒有根據的,希望知道這筆錢是按照什麼稅率收的。近期,又有工作人員到他的店內收稅,這讓他感到蹊蹺。對李先生的質疑,工作人員再次查閱賬冊,但還是沒找到2006年的稅收記錄。工作人員稱,2006年收稅的工作是由另一名工作人員負責的,現在,該工作人員已經離職,因此無法查證此前的記錄。
那麼,李先生繳納的稅費到底是按照什麼稅率收取的呢?接待李先生的兩名工作人員稱,收取稅費是地稅局的規定,按照規定應該由出租人繳納,因為李先生同出租人之間有協議,因此他們纔向李先生征收稅費。按國家規定,應該是扣取24.146%,為了給外來人口優惠,於是按5%收取。但是,這樣的說法讓李先生和記者越來越糊涂,因為,根據這兩名工作人員的說法,按照5%的比例收稅,兩萬元租房款扣除的稅費應該是一千元。而按照24.146%,兩萬元租房款扣除的稅費則是4000多元。無論怎樣計算,都不會達到出現2400元或者1200元。如此算來,多出的1400元又是按照什麼規定收的?
派出所稅收並無交叉現象
記者隨後又來到興南派出所,該所的教導員袁警官對記者說,流動人口辦公室負責收稅的比例是由地稅局規定的,因此,派出所並不參與其稅收工作,流動人口辦公室是區政府下設機構,派出所只是輔助代管這一機構,因此,其負責的稅收工作和派出所的管理范圍並無交叉。
地稅稅收規定不能改動
按照國家稅務局對於房屋出租稅的相關規定,李先生承租房屋該繳納多少稅金?屬地流動人口辦公室對收稅的比例是否可以改動?帶著疑問,記者和南開區地稅局辦公室取得了聯系。該局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由於個人出租房屋具有一定隱蔽、零散和隨意性,地稅部門很難征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委托流動人口辦公室代為征收房屋出租稅。畢竟他們清楚流動人口和房源,也對出租房屋情況最了解。他們代為征收兩部分,一是出租居住的用房,按照5%的綜合稅率進行代收。二是用於經營的用房,按規定收取5%的營業稅和12%的房產稅,租金的收入減去以上這些稅賦,還需要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至於流動辦工作人員所說的24.146%,她沒有聽說過。但據其分析,可能是工作人員將稅率分解後得出的數據。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稅費多少是國家明文規定的,任何個人和單位都無權改動。對於李先生的情況她不是很了解,他們將會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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