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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5日,天津市民李惠芬被河北省新樂市公安局以涉嫌票據詐騙罪刑事拘留,此後,一直被羈押在距津300公裡之外的新樂市看守所。2008年6月3日,新樂市人民檢察院出具刑事賠償決定書,確認其無罪,羈押1459天,賠償其144893.29元。
李惠芬說:『我獲得了國家賠償,但這都是納稅人的錢。我一定得要個說法,追究有過錯的辦案人員的責任,不能拿納稅人的錢為個別人的過錯埋單。』因此,現在她正在為了討說法四處奔波。
———案件回放———
生意往來開出遠期支票
是否『空頭』成羈押理由
李惠芬家住河北區元緯路附近,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她就涉足自行車輪胎生意,生意越做越大。案發時,李惠芬在武清王慶坨有個生產乳膠的廠子,當時還兼做自行車胎的銷售代理,生意很紅火。誰料到,2004年3月15日,李惠芬在生意往來中開出的一張遠期轉賬支票,日後竟成了一連串劫難的導火索。
2004年6月5日,李惠芬安頓好廠裡的工人,准備去附近的飯店吃飯。『我剛走出廠門,就遇到幾名陌生男子,自稱是新樂市公安局的辦案人員。他們把我押上了一輛紫色的桑塔納轎車。』原來,李惠芬3月15日開出的那張支票未能兌現,新樂市公安局以此認定其涉嫌票據詐騙。
李惠芬表示,她與河北省新樂市三星橡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有多年的業務往來,既銷售三星的內外胎,也生產原料膠。其間,她與三星公司發生過多次經濟糾紛,一直未得到根本解決。2004年3月15日,李惠芬給三星開了一張2個月的遠期轉賬支票,但由於三星公司未給她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76700元的貨款無法到賬,從而沒能按期支付貨款。『按照國際慣例,必須由供貨方出具增值稅發票,收貨方纔能付貨款。』作為中間人的李惠芬認為,是三星的過錯造成支票無法兌現,不存在票據詐騙的情況。『上述諸多環節沒實現的情況下,三星的強行劃款成了此案的導火索。』
在以後相當長的時間裡,李惠芬的一再陳述沒起作用,辦案人員堅持認為她開了空頭支票,涉嫌票據詐騙。
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院審理過後裁定撤訴
同年6月16日,新樂市公安局對李惠芬執行逮捕。6月22日,她被以涉嫌票據詐騙罪為由移送新樂市檢察院審查起訴。6月23日,該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
6月25日,檢察院又將此案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決定書上寫著:『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補充偵查李惠芬詐騙他人財物的故意和目的的證據。』2004年8月24日,新樂市法院對李惠芬涉嫌票據詐騙一案開庭審理。10月13日,此案第二次開庭。
2004年12月2日,新樂市檢察院向李惠芬送達了——《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的理由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李惠芬當即表示,所謂『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不能終止案件,該案正在法院審理,應當繼續查明事實真相。《刑訴法》第162條規定,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李惠芬始終堅信自己無罪,期待一份法院的無罪判決書。
此後,李惠芬從種種渠道得來了『利好』消息,一心盼望著早日回家。然而,2005年1月11日,新樂市法院作出准許檢察院撤訴的《刑事裁定書》,這令李惠芬甚為惱火。『既然法院審理完了,為什麼不給我一份無罪判決。』李惠芬堅持認為,《刑訴法》規定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是指:在審查起訴階段即起訴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後,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檢察院無權再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不服裁定要求無罪判決
一波三折終獲國家賠償
在李惠芬渴望無罪判決的同時,她的丈夫李民也在四處奔波,此案引起最高檢察院的重視成為最高檢察院的督辦案件。
2007年5月22日,新樂市檢察院《撤銷不起訴決定書》寫道:『經重新調查核實,李惠芬票據詐騙一案屬經濟糾紛,李惠芬不構成犯罪。經新樂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撤銷不起訴決定書,決定不起訴李惠芬。』
2007年7月30日,新樂市檢察院再次告知李惠芬:『你有權提出國家賠償,你在被釋放後滯留期間的費用問題亦可提出要求。』在此,檢察院仍然堅持李惠芬是『放了不走』。對此,李惠芬不認可。
2007年8月20日,新樂市檢察院受理了她的申請,決定立案。
2007年8月24日,新樂市檢察院出具《刑事賠償決定書》,雖然認定『該案屬於經濟糾紛,李惠芬無罪』,但仍堅持認為,李惠芬在『被釋放後,由於不服不起訴決定書而滯留看守所』。基於此,該檢察院決定賠償李惠芬15142.46元。李惠芬仍然不服,繼續申訴。
2008年5月26日,李惠芬終於迎來了一份公正的法律文書,這是石家莊市檢察院下達的《撤銷不起訴決定書》。該《決定書》表明:『經審查,新樂市人民檢察院2004年11月25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在事實上和程序上是錯誤的;2007年5月22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適用法律不當。本院認為,李惠芬沒有犯罪事實,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經研究決定撤銷上述兩份不起訴決定,退回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無罪釋放。』
2008年6月3日,新樂市檢察院再次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認定李惠芬自2004年6月5日起至2008年6月2日止共被羈押1459天,按2007年全國職工的日平均工資99.31元計算,賠償其14489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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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堅強!
沒有人與違法的事情鬥爭,就不會有法律環境的進步
中國的法制環境有一句話可以比喻:垃圾堆上講衛生
支持到底爲百姓找回天理太可惡了
支持李女士,追究到底!太欺負人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