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業內人士眾說紛紜 是否問責各有側重
刑辯律師:
公安局是否插手經濟糾紛需要證據
天津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宿勝利認為,本案中,新樂市公安局涉嫌插手經濟糾紛。宿勝利稱,國家公安部曾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機關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在這個問題上,適用的大原則是國家刑事司法手段一定要慎用,也就是說,能不用就不用。本案中,新樂市公安局認為李惠芬存在可能存在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並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是可以的。但是,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後,至提請批捕前,應該對案情進行深入地了解,如發現是民事經濟糾紛,應及時撤銷案件或變更強制措施。本案最終經國家賠償決定書認定為民事經濟糾紛,而公安機關仍然對李惠芬繼續采取強制措施,並報批捕,從這一點上來看,新樂市公安機關是有插手經濟糾紛嫌疑的。
但同時,宿勝利認為,檢察院作出出對李惠芬的批捕決定,減輕了公安機關的責任,因此,國家賠償要由新樂市檢察院來承擔。如果李惠芬有明確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存在插手經濟糾紛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並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辦案人員的責任。
行政法學教授:
追償與受償人無直接法律關系
南開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學教授付士成認為,李惠芬希望追究此案有關辦案人責任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向受害人進行賠償後,有權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相關辦案人員予以追償,追償數額可以是國家賠償數額的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此條款在正在修改的《國家賠償法》中也有列出。
但是,付教授認為,國家賠償與責任追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是賠償義務機關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後者是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與其工作人員的關系,二者並不相容。也就是說,受害人在獲得國家賠償後,雖然可以行使舉報權利,但是否追究與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
公民代理人:
不必然以經濟追償的形式來體現
本市法律界人士、公民代理人於志宏認為,責任追究是必須的,但不必然以追償的形式來體現。他說,目前我國《國家賠償法》執行率低與我國立法的缺陷有直接關系。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要求賠償義務機關首先必須認定其存在違法行為,並辦錯了案,纔能夠進一步作出賠償決定。有學者將此現象稱為『自證其罪』。因此,賠償義務機關就會出現為避免某些人承擔責任而拒絕賠償的情況。為了解決這個難題,於志宏認為,當前情況下,國家機關作出賠償以後,不必須進行經濟追償。作為受害人更希望追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辦案人員的司法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人物側記———
李惠芬其人也堅強
這場牢獄之災為李惠芬的前半生劃出一道分水嶺,一邊是商場上的女強人,一邊是四處喊冤的弱女子。然而,李惠芬的律師說,能夠守得雲開見月明,一方面昭示了法律的公正,一方面也顯示了李惠芬的堅強。
40來歲的李惠芬有些憔悴,但依然在意自己的形象。她害怕看到人們鄙夷的眼神,害怕回想起在看守所裡的那段日子。
討說法的過程中,李惠芬總說自己的法律知識太少了,申訴書草稿中偶爾跳出的幾個別字也證明了這一點,但她卻能夠說出一系列的法律術語,一口氣背出若乾法律條文。這,並不容易做到。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網友評論 5 條,查看全部 | ||||
支持!堅強!

沒有人與違法的事情鬥爭,就不會有法律環境的進步

中國的法制環境有一句話可以比喻:垃圾堆上講衛生

支持到底爲百姓找回天理太可惡了

支持李女士,追究到底!太欺負人了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