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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與妻子經法院判決離婚後僅3天,妻子就遇車禍死亡,那麼丈夫是否有權分到妻子的遺產呢?日前,我市法院依法審結了這樣一起特別的遺產繼承案。法院判決,因夫妻二人的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丈夫依法繼承妻子價值5萬元的遺產。
翟某是我市河北區人,結婚兩年後,因與妻子肖某性格不合導致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今年7月22日,河北區法院依法判決二人離婚,並對其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肖某依法分得價值5萬元的財產。
7月23日,雙方當事人簽收了法院送達的判決書。此後第四天,肖某外出時不幸遭遇車禍身亡,法院隨即作出了中止翟某與肖某離婚訴訟的裁定。翟某也立刻著手安葬了肖某。
喪事辦完後,肖某的弟弟要求繼承其姐姐在離婚訴訟中分得的財產,而翟某則辯稱,車禍發生時離婚判決書還未生效,他與肖某還是夫妻關系,所以肖某的遺產應由他繼承。雙方爭執不下,肖某的弟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肖某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翟某與肖某的離婚訴訟雖經法院判決,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判決的生效期為15日,即當事人在接到一審判決後15日內未提起上訴纔發生法律效力。其間,肖某因車禍死亡,導致離婚起訴終止,二人的夫妻關系一直存續到肖某死亡之時,因此翟某可以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繼承肖某的遺產。
原告作為肖某的兄弟,屬第二順序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肖某弟弟的訴訟請求,由翟某繼承5萬元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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