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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年男子因癌癥去世後,其父母與妻女為繼承其身後遺產對簿公堂。昨天下午,河西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男子妻子堅稱應按丈夫留下的口頭遺囑繼承,而男子父母則認為兒媳所指口頭遺囑並不成立,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被繼承人的父母訴稱,二人的兒子杜濤在2003年11月被確診為肺癌,後進一步擴散為肝癌和骨癌,2007年10月26日不治身亡。自杜濤去世後,二人為了今後的生活,曾多次委托他人找杜濤妻子董某協商繼承事宜,但均被董某拒絕。為此,二人依《繼承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兒媳董某和孫女曉彤告上法庭,要求將杜濤留下的位於河西區的一處房產、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由二人繼承其中的25萬元。
昨天下午,二原告因年事已高未能出庭,由其女兒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針對原告方訴求,被告董某母女提出,杜濤在臨終前3天,也就是2007年10月23日曾立下口頭遺囑,明確表示將其房屋、財產等身後遺產都留給女兒,以幫助女兒完成學業。而且,幾年來為了給杜濤治病,董某向親朋好友借了16萬餘元,應先用遺產償還債務。所以,不同意二原告訴求。為證明主張,二被告提交了杜濤口述遺囑的錄音、多名見證人的證言以及相關借據。
對此,二原告代理人提出,2006年4月,被告董某與患病期間的杜濤正式分居,而此時杜濤的女兒曉彤也已出國留學,母女都沒有盡到照顧杜濤的責任。杜濤手術期間都是由姐妹、好友和同學輪流照顧的。所以當時杜濤與被告感情已很淡,從常理上不會做出上述遺囑。另外,按照《繼承法》規定,口頭遺囑應在遺囑人危急情況下做出,且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而2007年10月23日,杜濤並不存在危急情況,且見證人均為被告同學、好友等,存在利害關系,所以口頭遺囑不成立。庭審進行了近兩個小時後,法官宣布休庭,擇日繼續審理。 (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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