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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去世後,由於其子拒絕分割其身後遺產,年近九旬的鄭大爺走上法庭主張權利。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對被繼承人生前、患病期間盡到了贍養、扶助義務,並共同參與了喪事處理,故認定雙方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均有繼承權,且應平等分割。
家住本市河西區的鄭大爺今年已88歲高齡,11年前,他與杜大娘登記結婚,兩人都是再婚,婚後一起在鄭大爺家生活。2006年10月1日,杜大娘因病死亡。據鄭大爺稱,杜大娘去世後,留下位於河西區氣象臺路和桃園村的兩套獨單、8.8萬元存款和單位發給的2萬餘元撫恤金、喪葬費。可杜大娘的兒子白某一直拒絕分割上述遺產。為此,鄭大爺將白某告上法庭。
針對鄭大爺所提訴求,被告白某辯稱,鄭大爺要求分割的位於氣象臺路的獨單原為企業產住房,承租人為杜大娘的前夫白某某,該房實際居住人曾經包括杜大娘,但杜大娘再婚後,此房一直由白某一家三口居住,三人的戶籍也都在此。且杜大娘再婚前不久,白某花3000餘元買下了該房產權。而鄭大爺要求分割的另一套獨單根本就不存在。至於8.8萬元存款,其中有8萬元是白某某與白某的工資存的,專為白某聾啞的兒子小輝治病用,所以也不應分與鄭大爺。成訟後,小輝作為第三人也參加了訴訟,並提出他是杜大娘唯一的孫子,而且是聾啞人,8.8萬元存款是長輩留給自己的。對白某和小輝所述情況,鄭大爺認為沒有任何根據,其提出,訴爭的存款是杜大娘的個人存款。而且白某還曾私自變賣了杜大娘的兩處房產。杜大娘生前,白某一年只去探望一次,二人關系很緊張。
經審理,法院查明,訴爭的位於氣象臺路的獨單原為企業產,承租人為白某某。1994年白某某死亡。1997年4月,該房的產權性質變更為白某某與單位共有,購買產權花了3300餘元,相關手續為白某持有。訴訟期間,經鄭大爺申請,法院調取了訴爭的位於桃園村房屋的承租情況,並確認該房並非杜大娘的遺產。根據以上事實,法院認為,訴爭的位於氣象臺路的獨單產權落於白某某名下,故此房中白某某名下產權部分並不必然為杜大娘合法財產,鄭大爺主張該部分房產為杜大娘遺產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杜大娘名下存單及其相應孳息應認定為其與鄭大爺的共同財產。杜大娘的撫恤金、喪葬費等應按遺產處理。考慮到原、被告對被繼承人杜大娘生前、患病期間盡到了贍養、扶助義務,並共同參與杜大娘的喪事處理,故應認定原、被告對被繼承人杜大娘的遺產均應享有繼承權,對被繼承人杜大娘的遺產應以平等分割為宜。由此,法院一審判決杜大娘名下存款8.8萬元及利息中的50%析產歸鄭大爺所有,剩餘50%本金及利息中一半為鄭大爺繼承,另一半為白某繼承;杜大娘的撫恤金、喪葬費2.8萬元中的50%為鄭大爺繼承,剩餘50%為白某繼承;杜大娘生前住院期間及喪葬花費6400餘元,由鄭大爺和白某各擔一半。
法律鏈接
《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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