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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確保全市54萬農村老人生活更加安康,本市已出臺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在本市全面實施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該制度實行市和區縣政府財政補貼,個人不繳費的保障模式。
據瞭解,根據相關規定,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60週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
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補助費按以下標準發放:(一)年滿60週歲不滿70週歲的,每人每月補助30元;(二)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補助40元;(三)年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補助50元。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超過上述補助標準的,仍按照原標準執行;凡未達到上述補助標準的,應當按照上述標準執行。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各承擔50%。對財政困難的區縣,市財政承擔70%,區縣財政承擔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