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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隨旅行社旅游期間,花1萬多元買了項鏈、手表等物品,回津後經鑒定都是假貨,於是找到旅行社。該市民認為,自己是因為相信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纔發生了買假貨的事情,旅行社應賠償。旅行社卻認為購物是游客自願行為,所以其沒有責任。雙方由此成訟。兩審之後,市一中院於日前判決駁回了市民的賠償訴求。
市民宋某等3人與本市一家旅行社口頭約定了港澳六日游合同,後宋某等人依約向旅行社支付了8200元的旅游費用。在旅游第六天返回廣州的途中,宋某在中山市一家百貨商店購物,花4200元買了3條項鏈、1套首飾和1對戒指,另外還買了情侶表,花去萬餘元。回津後,宋某對其購買的首飾做了珠寶玉石首飾鑒定,根據鑒定結論,宋某認為她在中山市那家百貨商店買的商品都是假貨,並認為自己所購物品是在旅游過程中發生的,基於相信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所以發生了購買假貨的事實,於是找到旅行社要求賠償。旅行社認為,旅行途中購物是宋某個人行為,其可以協助退貨,但不同意賠償。因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宋某訴至法院。
經兩審審理,市一中院認為,宋某與旅行社雖然沒有簽訂旅游服務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旅游服務合同關系。在旅游過程中,宋某購買了項鏈、戒指和手表等物,旅行社的旅游項目中雖有『途中在珠海參觀漁女像,情侶大道、珠寶店、百貨店』的內容,但宋某是完全自願購物行為,旅行社沒有強迫或誘使其購物,就此雙方並無異議。如果宋某認為所購物品存在質量問題或真假問題,應持相關票據找售貨單位另行解決。故宋某要求旅行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無法律依據。基此,宋某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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