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曾經震動全國的『東陽富姐』吳英一案終於拉開了審判帷幕。
11月25日,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審判庭,與吳英關聯的7名債權人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楊志昂、徐玉蘭、駱華梅以及楊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開庭審理。
而吳英本人以涉嫌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另案處理,至於具體開庭時間,相關部門未做披露。
上述7名嫌疑人在東陽、義烏均屬中產階層,有的還是公職人士或律師。他們在吳英一案中分別扮演的角色是債權人或者中間人,總共牽涉到非法集資款11億餘元。
根據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起訴書,7人均在2007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林衛平是吳英一案中最關鍵的人物。林衛平在義烏開有小山賓館,是本色的加盟店,所以,林衛平最初的身份是吳英的加盟商,人稱『林老板』。7人中,他涉嫌金額最大,非法吸收存款86515萬元。
其次是楊衛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65億元;接下來是楊衛江,7000多萬;楊志昂,6600多萬。
非法集資連環鏈
駱華梅和楊軍作為『林老板』的介紹人,正是他們把林衛平介紹給了吳英,從中牟利『介紹費』達300餘萬元。
作為吳英案中最關鍵的人物,『林老板』也是七名被告人中非法集資犯罪特征最為明顯的。
根據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底至2007年1月,林衛平采取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資、資金周轉等名義,向吳延飛、浙江一統實業有限公司等71人、1個單位非法吸收存款86515萬元,案發時已歸還本金41147萬餘元,支付利息7000餘萬元,尚欠本金45367萬餘元。被告人林衛平將吸存的資金高息放貸給吳英(另案處理)、陳鎮等人,共計52101萬元。
『經過了長達25個月的親人分離和失去自由的日子,我只怪自己。我對不起那些愛我的人,對不起那些借錢給我的人。』
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徐玉蘭當天在法庭自辯之際當庭痛哭,而其夫陳岩龍,列位辯護席上。
徐玉蘭與吳英平常姐妹相稱,是7名嫌疑人中唯一的女性。出於『幫助姐妹創業』,向20多位親朋好友集資2700萬元。
2006年浙江民間借貸月息尚在2分左右時,吳英就開出了6分月息,而且一開始每月都非常准時地把利息(金額為本金的6%)交給借款人。到後期則達到瘋狂的月息1角,月息一角的概念是每個月都有本金的10%作為利息回報。
而中間層次的人賺的就是利息的差額(比如,以3分利息從民間借得,轉手以6分利借給吳英)。
楊衛陵,2005年9月至2007年2月,楊采取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資、資金周轉等名義,向劉曉龍等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67萬元,案發時已歸還本金11959萬餘元,支付利息1042萬餘元,尚欠本金4714萬餘元。被告人楊衛陵將吸存的資金高息放貸給吳英、馬曉平等人。
七名被告人中,楊志昂是唯一一個被取保候審。楊志昂此前是一名律師,2007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2006年3月至11月,楊志昂采取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資、資金周轉等名義,向樓恆貞等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萬元。現已歸還本金2275萬元,尚欠本金4360萬元。被告人楊志昂將吸存的資金高息放貸給吳英、張政建等人。
一案二審緣由
吳英案一案分兩案,此舉頗受外界揣測。
對此,當地檢察機關介紹了辦案的曲折過程,透露了分案原因。
據透露,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由東陽公安機關偵破,2007年6月1日移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07年7月13日,該案被移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於2007年8月10日將案件交由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由於案情比較重大,此案在全國范圍內民眾關注度比較高。
另外,案件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且數度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直至2008年2月21日,案件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然而,案件在管轄權上又出現幾度周折。
當時,東陽市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本案吳英部分應由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請求移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2008年8月15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同意移送管轄決定。2008年8月27日東陽市人民法院通知檢查院改變管轄,並退回全部案件材料。檢察院分案後,已對上述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審查終結。
當天的庭審中,公訴方認為,7被告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資格,采取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資、資金周轉等名義,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法庭上,雙方因為犯罪認定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雙方主要針對非法集資定罪中的是否面對『公眾』吸儲的涵義來認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犯罪定義。
幾名辯護律師引為共識的是,浙江的民間借貸一向活躍,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缺失,大多依靠民間借貸,企業之間相互借貸也是常規性行為。
以駱華梅為例,其辯護律師認為,根據已經查實的證據顯示,犯罪嫌疑人均將這種情況當做一個正常的生意來做。目前參與者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人,借錢給駱華梅的17人中,都是屬於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行為。而且,案發後,更沒見有債權人提請追訴。
另外,楊子昂在法庭的調查中,為了證明其9名債權人屬於親朋好友關系,出具了他所在的村委會證明和證人證言。楊志昂辯護律師還稱,目前,國務院關於《放貸人條例》的出臺已經提到了日程上,對民間融資的合法與非法將進一步具體化。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