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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嫗因車禍死亡後,肇事者給付了一筆賠償金。未料,這筆賠款引來了老嫗家庭內部的一場官司,再婚老伴與老嫗子女為賠償金分配問題對簿公堂。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賠償金不屬遺產,而是對死者近親屬支付的賠償,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扶養關系等因素合理分配,由此,判決適當照顧老人,給付其9萬元。
肖大爺與老伴張某是再婚夫妻,二人於1993年9月登記結婚,當時張某的三個子女均已成年。今年1月27日,張某被他人駕車撞倒致死。此後,肇事者與張某的大兒子沈某簽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由肇事者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張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29萬元。同年5月,張某的三個子女用該款中的4.8萬餘元為母親購買了位於河北省霸州市一公墓的墓位。剩餘款項放在了沈某處。肖大爺認為,該賠款中的18萬餘元應為其所有,沈某領取該款後不交給其處理,而是由三姐弟自行扣留,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於是訴至法院,要求沈某三姐弟連帶返還其應得款項。
庭審中,被告沈某辨稱,原、被告系繼父子關系,關系非常好沒有矛盾。事故發生後從要求賠付到實際賠付時間很長,直到原告起訴,賠償款纔到位。三被告曾與原告協商過如何分配母親的賠償金,但原告多次把三人罵出門。後三被告通過書信的方法想與原告商談未果,此後便接到了原告的訴狀。希望將買墓地後剩餘款項公平分配。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原告作為死者張某的配偶,三被告作為死者張某的子女,張某的去世對雙方均是精神上的重大打擊。原告與張某再婚15年且已年近八旬,從法律規定及我國傳統習慣均應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考慮原告有退休金的保障,三被告雖有下崗情況,但均已成年,具有勞動能力,且各自獨立生活,因此,分配比例上應適當照顧原告,三被告分配比例應當相同。故應從訴爭標的中減去購買墓地款4.8萬餘元,剩餘24萬餘元由原、被告按比例分配。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主要爭執在於賠償金的分配原則。對此,主審法官分析稱,該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費用。』故該賠償金是向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支付生活費用等,沒有對死者本身賠償的因素,其實質是侵害生命權的撫慰金賠償。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不是基於公民死亡前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形成的請求權。因而原、被告訴爭的財產不屬遺產范圍,故不能適用遺產分配的原則,其性質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於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故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扶養關系等因素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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