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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因認為法院判決存在認定事實證據不足的錯誤,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請了抗訴。
2005年9月,劉松林等六名申訴人受僱於崔志剛,在寶坻區周良莊鎮開發區別墅樓穿電話線,每人每天35元,六人工資共計2415元,後劉松林等人多次找崔志剛催要,崔志剛一直推托未付,2006年1月18日,崔志剛為六人出具了工資欠條。2007年5月14日,崔志剛在未征得劉松林等人同意的情況下,書寫了『劉松林工人工資2400元,通過協商,轉到胡東處取錢』的字條,此條從崔志剛欠條中扣減。
由於工資一直被拖欠,六人將崔志剛告上法庭,寶坻區法院審理認為,2007年5月14日,三方形成的2400元款項由案外人胡東支付,有被告為六申訴人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轉化成六原告與胡東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故認為六原告與被告之間,此2400元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被告崔志剛不應承擔清償責任。判決崔志剛給付劉松林等六人工資款15元。
六申訴人不服法院判決,來到寶坻檢察院申訴。寶坻檢察院經審查發現,原審法院判決所采信的書證是由崔志剛一人所書寫的,也未與劉松林等六人協商,六人根本不同意,所以沒有簽字,在訴訟中不能發生法律效力,法院憑此條就認定債權債務的轉移,存在認定事實證據不足的錯誤。由於未查明事實就判決,致使劉松林等六人工資在審判中被崔志剛取走,侵害了民工合法權益。為了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檢察院已經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請抗訴。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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