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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近日報道了一名16歲的女孩因出生時被熱心人收養卻沒有辦理相關手續,造成長大後一直無法上戶口的為難事。像這個女孩一樣因收養關系不能成立,導致已經被撫養的未成年人在落戶、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況並不鮮見。昨天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為了解決這種事實收養情況造成的一些遺留問題,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和人口計生委等聯合出臺《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本市正在積極著手落實通知要求。
區分情況解決現存問題
通知指出,在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已辦理公證的,撫養人可持公證書、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辦理落戶手續。
在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撿拾證明不齊全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並填寫相關撿拾棄嬰或兒童情況證明,經有關部門確認符合規定後,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人具備撫養教育能力,身體健康,年滿30周歲,先有子女,後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後又生育子女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民政部門領取並填寫相關撿拾棄嬰或兒童情況證明,發現地公安部門出具撿拾棄嬰或兒童報案證明。對於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按照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予以辦理收養手續。
收養人不滿30周歲,但符合收養人的其他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且願意繼續撫養的,可向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助養申請,登記集體戶口後簽訂義務助養協議,監護責任由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承擔。待收養人年滿30周歲後,仍符合收養人條件的,可以辦理收養登記。
單身男性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棄嬰和兒童,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的,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和兒童送交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私自收養女性棄嬰和兒童,後因離婚或者喪偶,女嬰由男方撫養,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撫養事實滿一年的,可憑證明材料,到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私自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監護人送養的孤兒,或者私自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私自收養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監護人撫養。
今後撿拾棄嬰一律得先報案
今後,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公民申請收養子女的,應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此通知下發前已處理且執行完結的私自收養子女的問題,不再重新處理;正在處理過程中,但按照通知規定不予處理的,終止有關程序;已經發生,尚未處理的,按本通知執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將本著『以人為本、兒童至上、區別對待、依法辦理』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解決已經形成的私自收養問題。對已確立的收養關系的戶口遷移,將按當地公安部門的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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