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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人王志華劫持航空器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志華犯劫持航空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查明,1993年10月,被告人王志華預謀劫持飛機去臺灣,並進行了一系列的准備。同年11月8日,王志華攜帶事先准備好的偽造的爆炸裝置,於13時03分乘坐由杭州筧橋機場起飛至福州的MU5903航班。13時50分許,王志華向乘務長顯示其所帶裝置,聲稱帶有炸彈,迫使機組改變航線飛往臺灣。當日14時45分,飛機被劫持到臺北桃園機場。此後,王志華被臺灣方面羈押。今年2月28日,王志華被遣返回大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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