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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山西杏花嶺區檢察院進京抓央視女記者一事發生後,12月11日,《法制周報》掌握的獨家信息顯示,該案代理律師周澤已上書最高檢,要求最高檢撤銷對山西太原杏花嶺區檢察院的指定,另行指定檢察機關管轄。 【點擊觀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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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
12月4日晚7點多,太原杏花嶺區檢察院幾名乾警進京來到一名央視女記者家中,稱她涉嫌受賄將其連夜帶走了,而此前該記者和兩名同行因該檢察院涉嫌濫用職權對其進行過采訪。據記者同行稱,他們曾接到過該檢察院檢察長阻止采訪的恐嚇電話[詳細]
央視女記者4日晚從家中被帶走,圖為其位於東三環的住宅小區 |
杏花嶺區檢察院檢察長何書生表示,此案是最高檢指定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辦理的,李某被拘原因是受賄。他還稱:『她(央視女記者)要沒問題,我們能去抓人嗎?不能因為網上炒作,對的就變成錯的。我們都有組織,如果有問題,早就處理我了!最後肯定會有一個結論的,但不是現在,過段時間大的媒體上會有結果。』[詳細]
最高檢表示,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一起貪污犯罪案件中,發現記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賄賂,利用其記者的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偵查,12月5日被刑事挽留。此案系根據案件管轄的有關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逐級指定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管轄,現相關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詳細]
舉報人吳某弟弟的朋友朱某和鄧某稱,吳某一家是三兄弟。兩個哥哥早在7月份就被山西杏花嶺區檢察院羈押。跟李敏談戀愛的是最小的一個,此前一直在積極營救自己的哥哥。在把李敏帶走的同時,山西檢方也在北京機場,以『涉嫌行賄』為名,將其直接帶至山西。[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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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檢察長』派檢察官進京拘走『受賄女記者』 |
《三晉都市報》報道,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檢察長何書生從事檢察官職業16年來,親自指揮和辦理了近百件涉貪涉賄案件,他個人曾5次立功,一次獲得山西省『五一』勞動獎章,8年內連續4次被評為山西檢察系統的先進工作者,數十次被評為市、區勞模。 >>>詳細
2、檢察長為何跟央視女記者扯上了關系
源於他人糾紛說——廣東惠州商人吳某與山西太原商人郝某發生經濟糾紛,該檢察院及當地警方先後以『行賄罪』、『合同詐騙罪』、『誣告陷害罪』三次將吳某抓到太原,其中『誣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山西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長何書生。但隨後均以證據不足等原因釋放。其間,公安部發函明確指出該案是民事糾紛。
記者因采訪介入說——當吳某第四次被抓的時候,吳某的弟弟向他們(央視記者李敏等三名記者)反映了這一情況。據記者稱,他們去采訪時沒有遇到何書生,但事後何書生給其中一位記者打電話,語氣嚴厲地阻止他們采訪,在記者提供的電話錄音中,何書生說:『你們將來受了處分,吊銷了你們的記者證,你們不要後悔!』此外,何書生還認為記者不是正常采訪。 >>>詳細
昨天下午,記者電話采訪了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檢察長何書生。他表示『李某受賄案件』事實清楚,絕對不會錯。何書生:(記者李敏)受賄。收的是錢。多餘的我不便透露,現在是保密階段。我們絕對不會錯的,李某的問題極其嚴重,罪證確鑿,問題重大,影響極其惡劣,在國內都屬於罕見的。……我們有最高檢察院的指定管轄文件,我們不會錯的。要是我們錯了,你可以在你們報紙上頭版頭條報道。 >>>詳細
4、輿論:但願抓記者的檢察長不是『張志國第二』
何書生應該知道,『進京拘傳央視記者』勢必引起輿論的關注,因此,在作這一決定之前,他一定仔細掂量過。我寧願相信,杏花嶺區檢察院是在依法辦案,我真的希望,何書生不是『張志國第二』,不過,從現有的信息來看,此案確實有許多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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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抓回去了,問題也出來了 |
1、央視女記者是否構成受賄
正方——李某系中央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受聘於中央電視臺工作。中央電視臺是國家副部級事業單位,其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我國《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李某在『央視』的工作是記者,而記者工作是新聞輿論機構的主要業務工作,其性質屬於公務,而區別於例如清潔、門衛等勞務工作,所以李記者屬於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在司法實踐中,記者以受賄罪定罪量刑的判例也有不少。 >>>詳細
反方——根據《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作為檢察長的何書生,顯然在法律基礎上是不過關的,不能因為中央電視臺有『中央』二字,就認為它是國家機關。最近倒是有幾起以受賄罪判刑的,不過類似判決不能苟同。
2、央視記者如果與行賄人是戀愛關系是否可免罪
正方——只要是利用了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了他的財物的,哪怕是親父子、親兄弟、夫妻之間,同樣可以構成行賄受賄關系,更何況僅僅是『戀人』呢?所以以戀人關系來為受賄開脫,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真有受賄行為,把國家權力作私人交易的話,那麼戀人關系也一樣會受到法律的公正懲處。所以說據律師『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也完全得不出『戀人間的贈與問題,屬感情問題,不能輕易認定為受賄』的結論。 >>>詳細
反方——檢察院指控女記者李某借職務之便收受當事人吳某弟弟的貴重財物,但該記者的朋友稱,吳某弟弟一直在追求李某。這就必須區分,授受貴重財物是行賄受賄還是求愛饋贈。此外,受賄罪還有一個構成要件,那就是為對方牟取非法利益。可是,即使李記者采訪杏花嶺區檢察院是因為吳某的情面,也不能算是為吳某牟取非法利益。新聞采訪並沒有回避的制度,為親朋『出頭』最多是『非正常采訪』。
3、山西太原杏花嶺檢察院是否需要『回避』
正方——根據法律和最高檢的規定,回避的情形分為三種: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上級領導和機關要求回避,其中,辦案機關和人員的主動回避被法律置於第一位,也就是說,法律是將這一點作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義務來強調規范,意圖約束司法機關自避嫌疑,以確保程序公正。杏花嶺區檢察院故意無視這種應當主動回避的情形,實際上是借上級的指定管轄以掩蓋自己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違法之處,這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和目的,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司法行為。
反方——本案律師的提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檢察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回避,所以說杏花嶺檢察院的偵查行為程序上不合法,應當回避。這一說法似是而非。因為我國法律只規定了辦案人員的回避,卻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規定了機關的回避。所以不合法之說就無從談起。哪怕是如網上傳聞所言,杏花嶺檢察院的檢察長曾受到過該記者的負面采訪,那麼充其量只應是檢察長(作為個人)的回避,而不應該是檢察院(作為機關)的回避。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