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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二藥民事索賠案10日在廣州市中院終審宣判,除變更了一名受害者的賠償數額外,其餘全部維持原判。對此,被告之一的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昨天表示:該院是被強制、被動使用假藥的,也是假藥的受害者,院方不服廣州中院的終審判決,將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廣州市中院認為,中山三院、醫保公司和金蘅源公司作為銷售者,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者齊二藥公司和銷售者中山三院、醫保公司及金蘅源公司共需賠償原告350餘萬元。
昨天下午,中山大學、中山三院相關負責人和中山三院代理人蔡彥敏律師表達了不同看法。
中山大學、中山三院相關負責人認為,在使用齊二藥假藥前,院方長期使用雲南某藥廠的同類藥品並無質量問題,但行政部門規定:醫院必須從2006年4月1日起改用齊二藥生產的亮菌甲素,醫院如果不使用將受到處罰。因此,醫院不具備使用藥品的自主選擇權,與銷售行為存在很大差別,是假藥的使用者、受害者而不是銷售者。
蔡彥敏指出,廣州市中院的終審判決內容多處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錯誤的,但卻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結論,該判決書本身就前後矛盾。根據有關規定,推翻終審判決可循三條審判監督程序:法院自己發現錯誤並糾正;檢察機關抗訴、當事人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中山三院將向省高院申請再審,同時不排除將起訴齊二藥和經銷商等相關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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