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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一個年僅11歲的小女孩,被一個45歲的男子凌辱並殺害,給父母帶來的精神打擊可想而知。然而,當律師為被害人父母提供法律援助時卻發現,精神損害賠償沒有相應的法條支持。
前不久,此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被判死刑,女孩的父母獲賠18萬餘元。關於這些賠償,法院認定是『經濟損失』。『有了精神痛苦卻無法討要相應賠償,這是我國立法上的嚴重缺失,』此案附帶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律師、天津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常偉表示,市律協未保委正在草擬相關文件,呼吁有關部門加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領域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進程。記者高立紅
案情回放:
出去寫作業,再也沒回來
今年6月14日中午,本市靜海縣某村11歲女孩小潔(化名)拿著筆和本到同學家寫作業,其間還到村裡的小賣部買了塊橡皮,之後卻再也沒出現。轉天,萬分焦急的家人在同村王某家發現了小潔的屍體,被藏在沙發後的她衣衫不整,身上有10多處傷痕,生前使用過的五年級語文書在灶膛裡被燒得只剩下半截。
嫌疑人王某是一名45歲的男子,四年前從市區搬到該村居住,從事養殖業的他很少與村裡人來往。法院經審理認定,2008年6月14日下午1時許,小潔從王某門前經過時,王某頓起歹念,將小潔拽進臥室內進行猥褻。小潔被折磨得疼痛難忍,連聲哭喊,王某唯恐事情敗露,用雙手猛掐小潔的脖子,將其殺害。將屍體藏在堂屋沙發的空隙內後,王某逃離現場。
在殺人到被捕之間的幾十個小時裡,王某一直處在極度惶恐狀態中。他先是打車到鎮上,給兒子的朋友打電話,稱惹了禍,讓對方來接他未果。之後又來到市區一位昔日同事家,借來200元錢逃跑。然而,王某兒子的朋友感覺事情緊要,告訴了自己的父親,其父又通報了村治保主任,治保主任及時報警,王某沒能逃脫法網。
此案被訴至法院後,小潔父母提出附帶民事索賠。鑒於小潔死得悲慘,加之其父母生活困難,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專門派精乾律師為其父母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在律師提議其就精神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時,卻發生了本文前面提到的一幕。
法援律師:
刑事領域不認精神賠償
司法實踐將陷兩難境地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天津律協未保委副主任常偉律師認為,目前,社會不斷進步、法制日趨完善,亟待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解決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使深受精神痛苦而死去的人及其近親屬得到撫慰。
常律師介紹說,民法領域中認可精神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卻將其排除在外,顯然是不合理的。不把刑事附帶民事精神損害納入民事訴訟的請求范圍,就必然會在司法實踐中陷入兩難的境地:
一方面,對於民事侵權行為的加害人,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對於公民生命權和健康權造成損害的犯罪行為的被告人,卻不允許被害人提起鷙ε獬ニ咚希?庀勻揮秀G槔硨蛻緇嵯質怠A硪環矯媯?綣?市?緩θ碩允凳?趾θ爍袢?姆缸鐨形?謀桓嬡頌崞?獬ニ咚希??喚?庵炙咚夏扇冑淌賂醬?袷濾咚現?校?庋?票厝宋?至蚜肆礁?耆?梢院喜?乃咚希?環?纖咚媳???頡3B?θ銜??芎θ撕捅緩θ送???褳純啵??詵?曬娑?牟忝嬪希?罷呤艿獎;ぃ?笳?皇鼙;ぃ?饈橇??娜畢蕁?/p>
常律師認為,在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實際操作中,下列幾方面的因素應加以關注:其一,精神損害的程度和後果的輕重;其二,侵害行為影響范圍的大小;其三,侵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其四,侵害人的認罪態度和被害人的諒解程度;其五,侵害人的實際賠償能力;其六,當地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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