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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都知道,打官司要有證據。由於訴訟中爭議的事實都是過去發生的,法官並沒有親眼目睹事情經過,所以法官判案,根據的是能夠用證據證明的事實。記者日前從本市多家法院了解到,相當一部分當事人敗訴的原因是由於對證據規則的誤讀或缺乏證據意識。
因果關系是舉證關鍵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案件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字面看來就是當事人就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在實踐中,往往當事人僅證明事實本身存在還不夠,還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相關行為或事件的因果關系,否則對事實的證明便失去意義。
市一中院日前審理的一起案件就涉及這一問題。原告胡某是一名汽車修理工,被告魏某是一個體養車戶。一日,魏某帶兩輛重型貨車到胡某工作的門市部修車。胡某和魏某的汽車司機檢查車輛後,確認有兩顆螺絲需要更換,胡某便卸下外側輪胎後用鐵錘捶擊了幾下第二個輪胎。此時,該輪胎輪轂頂部突然飛出,將胡某擊昏。事發後,胡某以上述車輛輪轂有明顯舊裂痕,但魏某未予說明,以致胡某受傷為由,起訴要求魏某賠償醫藥費等計5萬餘元及傷殘鑒定後的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對此,魏某以該車輪的輪轂頂部並沒有裂痕,輪轂頂部飛出是由胡某用鐵錘捶擊輪轂所致為由抗辯。案件審理中,胡某雖然舉證證明了有損害事實發生,卻未能就其受傷是否因輪轂頂部有舊裂痕,如有裂痕與輪轂頂部飛出是否有因果關系提供證據,所以胡某的訴訟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證據鏈化解證據衝突
訴訟的對抗性決定著證據的對抗性。那麼在證據衝突的情況下,該如何認定事實?此時,便是證據鏈發揮作用的時候。證據鏈就是在一項證據無法證明事實存在的時候,由幾項證據相互印證、補充說明,從而消滅對抗。
在一起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的兩個兒子為爭遺產對簿公堂,老大稱其為給父親治病,向朋友借了30萬元,所以應先從父親遺產中拿出30萬元還債,剩餘財產再按繼承法處理。而老二則稱老大為給其父治病確實借了點錢,但僅僅是8萬元,並非30萬元,老大是為多分遺產與朋友串通撒謊。這種情況便是證據對抗,此時法官必須參考其他證據纔能確定事實。所以,雙方誰能拿出能夠相互印證、補充說明的其他證據,誰的主張就將獲得支持。
舉證倒置不是不舉證
除了『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外,法律還規定了幾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也就是由反駁對方主張的一方負責舉證,其中『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一項在實踐中應用最廣。許多患者對該項規定理解有誤,認為既然是舉證責任倒置,那麼就不必提交任何證據,只管告狀便可,證據由醫院去提交。其實不然,舉證責任倒置並不等於患者完全不舉證。患者在向法院起訴時,仍應承擔基本舉證義務: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被告醫院就診;證明醫院的診治給自己帶來了哪些不良後果、造成了什麼損失等,否則就將承擔敗訴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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