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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日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成品油消費稅政策。主要內容為: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昇0.2元提高到每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昇0.1元提高到每昇0.8元。
二是調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費稅政策。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征收消費稅。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費稅。用自產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對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於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2010年12月31日前,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返還。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是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促進節能減排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政府收費行為和公平社會負擔,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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