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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被打傷或受辱,學校是否應該給付精神賠償呢?近日,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關於原告小良的判決告訴人們,學校應該給付受損害學生精神撫慰金。小良是在被同學打傷後,以『學校疏於管理、制止不力』為由,將學校告上法庭的。
16歲男孩小良和孫程是某中學同年級的學生,但二人不在一個班。去年3月的一天上午10時許,孫程和同班同學因違反課堂紀律,被老師叫出教室。在教室外面,孫程等人一點兒也沒老實,他們不僅在樓道打逗,而且還將吸剩下的煙頭,順著教室的後門門縫彈入小良的教室。小良坐在教室的後門附近,在其與後門之間還坐著一名姓王的同學,孫程的煙頭正中王的脖子上。即便如此,孫程還不罷休,又從後門處向教室裡潑水,並將小良的課桌、書本和頭部弄濕。
小良生氣地喊道:『太欺負人了,你有病!』孫程聽後,認為小良罵街,遂踢開門進入教室將小良拽出,而後就在樓道內毆打小良。在此期間,給小良等學生講課的老師,由於正在懷孕等原因,並沒有制止孫程。但孫程在樓道裡毆打小良時,該老師去喊小良的班主任。得知情況後,學校工作人員將小良和孫程分別叫到了不同的辦公室。但在回教室時,孫程進入年級辦公室繼續毆打小良,並用木質三角尺砸小良,但被老師勸開。被打後,小良不僅面部多處受傷,而且骨盆一處骨折,一直休學到去年6月。
由於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小良將孫程和學校告上法庭。小良和其父母認為,孫程違反學校規定,在校吸煙,並尋釁滋事;不聽勸阻,持械傷人。而被告學校制度不嚴,疏於管理,造成其受到傷害。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孫程和學校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1.6萬餘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失費5000元。面對小良的起訴,孫程表示,事發後,他的伯父已去小良家4次,給了他2000元,現在不同意賠償。被告中學則表示,學校作為被告的主體不適合。事件發生後,學校已對學生進行了教育,並通知了小良的家長。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學校責任比例應為30%,即賠償小良經濟損失3300餘元和精神撫慰金1200元。而孫程應承擔70%的責任,即賠償小良經濟損失7700餘元和精神撫慰金2800元。(涉案人物為化名)
斷案法官
細說法理
審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學校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針對被告中學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法官指出,學校應保證學生上課時的人身、財產安全。由於被告中學對學校設施缺乏維護,沒有及時修復小良所在教室後門的縫隙,為孫程向教室後門潑水提供了條件。
當孫程違反學校制度,上課時被教師叫出教室後,其便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此時其繼續在樓道打逗,而且從後門縫向小良所在教室潑水。其行為擾亂了小良和其他學生正常的上課,而學校方面沒有及時制止。當孫程闖入教室拽小良並毆打他時,雖然上課老師懷孕不便於制止,但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該損害的發生。正因為被告中學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導致該損害的發生,所以被告中學應承擔『學校設施缺乏維護、放任孫程違反學校制度,制止不力等不作為行為』所產生的賠償責任。
小良系未成年人,其身體遭受侵害後,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所以學校和孫程應支付精神撫慰金。由於孫程系未成年人,其法律責任應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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