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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下午16:00,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地震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人就相關法律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以下為本次發布會部分實錄:
[經濟觀察報記者]第二,防震減災法第52條中取消了一審稿中關於新聞媒體發布震情信息的規定,我不知道以後新聞媒體在發布震情方面和今年四川地震報道有什麼區別?謝謝。
[黃建初]我回答第二個問題。涉及到草案當中原來有一句話,即『新聞媒體應該及時、准確報道地震震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這一規定原來是一個義務性的規范,而不是授權性的規范。另外,今年汶川地震有一個經驗,我覺得媒體在汶川地震震情,包括抗震救災進展情況的報道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特別是有些新聞記者是在第一時間,冒著餘震和生命危險深入到第一線,通過各種各樣的報道方式使全國人民都能夠了解到地震的情況,對於我們凝聚全民族意志,做好防震減災工作起了很大作用。
我剛纔說了,它不是授權性的規范,而是義務性的規范。義務性規范,對於地震震情災情來說,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因為地震的震情和災情是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來歸口管理,統一、准確、及時發布。媒體在報道震情和災情的時候,也是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來統一發布。所以這條刪掉,實際上並不會影響新聞媒體對有關震情信息的發布。而且我們也相信,新聞媒體這方面的工作將會做得更好,為我們的防震減災工作作出更多的貢獻。
在修改的過程中有很多地方都提到了新聞媒體,比如第44條第4款明確規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因為新聞媒體的宣傳當中有一個基本的要求就是准確、及時,不僅局限於震情、災情,對任何一項新聞報道這都是一個基本要求。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個條款刪掉不影響新聞媒體將來對震情、災情,以及抗震救災進展情況的報道。另外,我還想特別強調一點,新聞媒體在報道震情和災情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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