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名成績優秀的高三學生,因貧窮偷走同學4500元。檢察院表示:如果考不上重點大學就起訴他。後來,該學生果然以超過重點本科30多分的成績考上名牌大學,並免予起訴。據悉,這是重慶市首例附條件不起訴案件。(重慶晚報12月25日)
此事一經披露便引起熱議,為此不少網絡開設了調查問卷。『起訴派』多認為法律具有剛性,以考上重點大學為理由為犯罪開脫是可笑的;而『免訴派』卻多認為這樣體現了人本主義,也符合了『以人為本』的時代精神,對其網開一面是法律寬嚴相濟的具體體現。
在《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准》中,明確列出五種情形檢察院可以依法決定不起訴,其中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生活無著落偶然實施盜竊等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等,均為檢察院依法不起訴的適用理由。此案中的高三學生,應該符合以上的『法律標准』。
但『附條件不起訴』的做法,筆者以為不可。倘若犯罪行為都以人為設定的某一目標能否實現為處罰的要件,那法律豈不是成了廢紙?如果『附條件』泛濫開來,無非是為犯罪行為留有逃避法律的空間,給予犯罪者以他人不同的特權。倘若推行『附條件不起訴』,將給予『罪行法定』以巨大挑戰,很可能會加速司法腐敗。
一個貧困的學習成績優異的高三學生,偷盜了同學幾千塊錢,本來應是社會的悲哀。即使訴諸法律,該同學尚處於青少年階段,而且是首次犯罪並退了贓,有悔罪表現,完全可以按照我國的法律傳統與寬嚴相濟政策妥善處理。但對於刑事處罰,豈能用『考上大學』來交換?因為『考上大學』畢竟只是個案中的『個別條件』,不具備普遍意義。我們也可反過來想:檢察院『考上重點大學就不起訴』,如果考不上呢?難道到那時就起訴他?如果那樣,法律不就成了兒戲?
筆者贊同不起訴這位同學,但不應以『附條件不起訴』為名。倘此案作為『附條件不起訴』的典型案例推廣的話,法律的權威性將受到挑戰,法律對於犯罪的威懾力將大大下降。對於青少年犯罪,特別是發生在學校內部的犯罪,要綜合各種因素,考慮犯罪者的自身情況,予以妥善的處理,決不能以『是否考上重點大學』為處罰的構成要件。(張軍興)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