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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上午,有中國『券商內幕交易第一案』之稱的董正青等三人涉嫌泄露內幕信息和內幕交易案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廣發證券總裁董正青泄露內幕信息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其弟董德偉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萬元;另一名被告人趙書亞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專家們指出,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的經濟背景下,董正青一審獲罪對同類內幕交易案件的查處和審理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突破兩大難點
據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廣發證券總裁董正青2006年將『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上市』的內幕信息透露給董德偉和趙書亞,董德偉和趙書亞利用該內幕信息大量買賣延邊公路股票,分別獲利5000多萬元和101.73萬元。在2008年7月、8月的兩次庭審中,董正青等三名被告人均聲言自己無罪,案件查處難度頗大。
經過一年多的反復查證,司法機關最終通過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認定函、廣發證券數名高管的證言及董正青、董德偉和趙書亞的供述等重要證據,突破了董正青是否為內幕信息知情人、董德偉和趙書亞是否利用其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兩個查辦案件的核心問題。
針對董正青是否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直接主導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上市工作的問題,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認為:董正青自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一直擔任廣發證券總裁,從2006年2月開始廣發證券董事會即已授權董正青領導的經營班子負責借殼上市工作,董正青自此一直主持借殼上市工作,並參與了決定借殼延邊公路從醞釀、討論、研究到確定的全部過程。董正青在其提交的辭職申請中亦自認是借殼上市工作的主要領導者、決策者、推動者和參與者。因此,董正青主持並參與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上市工作,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針對董德偉和趙書亞是否從董正青處獲得內幕信息、又是否利用此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問題,司法機關查明,董正青、趙書亞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證實董正青向董德偉泄露內幕信息並要求董德偉購入延邊公路股票;董德偉買入或賣出延邊公路股票的時間點,與董正青供認的要求董德偉買入或賣出該股的時間點相互吻合。更為重要的是,董正青、董德偉在中國證監會展開調查後有一系列異常行為,如在向證監會匯報確定借殼延邊公路後,董正青突然無故要求使用IPO方式上市及要換殼『石煉化』。法院認為,這些異常行為反映了兩被告人企圖掩蓋其內幕交易行為的心理狀態和真實意圖,印證兩被告人存在泄露內幕信息及內幕交易行為。
法院提供的資料顯示,趙書亞、董正青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證實:趙書亞於2006年5月11日致電董正青詢問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的信息,董正青答復延邊公路是備選殼之一,操作性強,上市快,之後趙書亞買賣延邊公路股票。延邊公路於2006年5月11日已經發布澄清公告否認借殼,此時買入該股風險大增,但趙書亞仍從次日開始突然持續大量地買入該股,在2006年5月底又大量拋售,該異常交易情況亦印證其內幕交易的事實。根據這些情況,法院認為,董正青作為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該內幕信息公開之前,向董德偉、趙書亞泄露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董德偉、趙書亞非法獲取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的內幕信息後,在該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賣出延邊公路股票,情節嚴重,構成內幕交易罪的指控。
法院同時認為,由於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董正青與董德偉、趙書亞有內幕交易的共同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內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思魯律師評價說,根據他十數年的律師職業經驗及辦理相關案件的感受,此案庭審過程中具有相應的人證、物證、書證支持,形成證據鏈條,定罪有據,法院對董正青判處四年有期徒刑,罪刑相適,判決公正。
內幕交易查處何其難
從近幾年的情況看,國內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案件少有處理結果。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這並不意味著市場上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活動減少,其首要原因在於:由於法律規則和證據制度的制約,大量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陷入繁瑣的取證和調查程序中,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民安說,由於證券市場具有較高的復雜性與專業性,涉嫌內幕交易的人員又普遍是具有特殊地位和權力的高管,因此對於內幕交易的查處和取證都存在著極大的難度。張民安說,確定內幕交易的發生、責任主體和獲取泄密過程的證據都非常困難,目前司法機關對於內幕交易的查處較少,其主要原因在於公訴方難以獲取充分、直接和有效的證據。
以董正青案為例:2007年7月19日,公安機關對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的董正青等人執行逮捕;2008年7月、8月,董正青涉嫌內幕交易案一審兩度開庭,直至2009年1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耗時達一年半。記者從司法機關了解到,被告人圍繞涉嫌內幕交易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等一系列關鍵證據進行了激烈的辯解,是此案查辦艱難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2008年7月18日和8月1日的兩場庭審上,三被告人在庭審中均否認公訴機關的指控,三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均作無罪辯護。一方面,董正青堅稱自己並非內幕信息知情人,在2008年6月2日前都沒有參與借殼上市的實際操作,不可能在2008年2月至5月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並指使他人購入延邊公路股票。另一方面,董德偉和趙書亞均稱,他們是基於技術分析,認為延邊公路有投資價值纔進行大規模買賣的,事前並無從董正青處獲得廣發證券『借殼上市』的信息。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龍著華教授認為,內幕交易本身就不是公開和對外的,司法機關要獲取嫌疑人進行內幕交易的直接、有效的證據比較困難,這會給偵查方的偵查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同時,資本市場的情況比較復雜,技術操作的專業性也比較強,這會給傳統的刑事訴訟帶來新的挑戰。
專家們指出,應對內幕交易問題除依靠司法機關的努力外,預防機制和職業教育也必不可少。張民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純粹靠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來查處內幕交易只是事後懲治,由於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本身程序的復雜性和技術的專業性,內幕交易往往要等一段時間纔會被曝光,此時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再介入追查也已經太遲了,因此證券市場應側重於建立事前預防機制和事中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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