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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原區長周良洛(資料圖)
就人大代表提出的原海淀區長周良洛為何只被判『死緩』,市二中院相關負責人近日解釋說,周良洛受賄1600萬卻判死緩主要是『主動交代』和『返還贓款』兩個原因。
原海淀區長周良洛因受賄被檢察院起訴,市二中院於去年3月認定他受賄1600餘萬元,其中800餘萬是與其妻魯小丹共同受賄,判處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魯小丹無期徒刑。在近日召開的北京兩會上,有代表提出疑問:『周良洛收受賄賂1600萬,數額之大、影響之惡劣,為什麼對他只判處了死緩呢?』
對此,市二中院相關負責人做出了解釋。『1600萬的受賄金額,從涉案金額上來說確實可以判死刑。』該名負責人表示,市二中院審判庭的法官最終判其死緩主要考慮了兩方面因素。第一是周良洛主動交代的賄賂金額比較多,『除去一筆20多萬的受賄金額是由檢察機關檢舉出來的,其餘的1600多萬都是周良洛自己交代出來的。』
該名負責人介紹,從輕發判的第二個原因是周良洛返還了全部贓款。『調查人員最後搜出來的錢有2000多萬,法院在判案時,先扣除了其貪污所得1600多萬,這部分贓款全部上繳國庫。』該名負責人說,『此外,法院還判定沒收周良洛夫婦個人財產,將剩下的錢和兩套房子也全部沒收了』。財產刑有兩種,一種是處以罰金,另一種是沒收財產,判定沒收周良洛財產,就是要讓他在財產上佔不到任何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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