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條軍服承制企業應當嚴格履行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品種、數量完成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執行軍服生產技術規范。
軍服承制企業不得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軍服生產技術規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
軍服承制企業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不得泄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條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試制品,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檢驗合格的,作為制成品接收;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殘次品,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不得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應當按照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條承運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應當具備貨物運輸資質。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與其簽訂運輸合同。承運企業應當嚴格履行運輸合同,承運企業工作人員不得泄露運輸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