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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吳宏 通訊員曲穎):近來有很多市民來電諮詢,哪些情況可以認定工傷?哪些情況視同工傷?一旦發生工傷後,應該如何辦理?針對市民普遍關心的問題,記者走訪了天津市社保中心,針對這些問題請有關負責人進行解答。
問:職工在哪些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工傷?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問:職工在哪些情況下應當視同工傷?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問:什麼情況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問:職工發生工傷後如何辦理工傷事故備案手續?
答:1、備案時限: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應於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書面備案。用人單位如遇緊急情況不能及時辦理書面備案的,應先通過電話或傳真告知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並於5日內向參保分中心工傷科補報兩份《工傷事故備案表》。對於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施工企業進行事故備案時,應首先向參保分中心登記部門申報《建設項目農民工備案確認表》,分中心登記部門審核錄入受傷農民工所屬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信息後,再向分中心工傷科申報《工傷事故備案表》。
2、備案要求:用人單位可在參保分中心領取《工傷事故備案表》,或直接從天津勞動保障網上下載(www.tj.lss.gov.cn/『網上下載』欄目,文件名稱: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業務用表)。填寫《工傷事故備案表》時要說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故經過、傷害部位及傷害程度、現場證明人和醫療救治情況。對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還需說明工傷職工上下班的時間和路線,單位和家庭地址,是否向交管部門報警等情況。經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字後加蓋單位公章報分中心工傷保險科。
3、注意事項:⑴用人單位在結算期後招錄的職工,當月未能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書面向參保分中心登記部門進行參保預備案,並於次月參保繳費時補繳上月的工傷保險費。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⑵用人單位發生事故後,應在3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裡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
問:如何辦理工傷職工登記?
答: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用人單位30日內到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辦理工傷職工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應填寫《天津市工傷職工登記表》並提供以下材料:1、工傷職工公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2、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3、市(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書》原件;4、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築業農民工還需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建築業工傷證》復印件;5、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還需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或其他死亡證明。
用人單位參保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提供的工傷職工登記材料完整的,分中心辦理工傷職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