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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近日出臺新規,要求進一步做好用人單位對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前職工工傷(職業病)審核、認定工作,用人單位應加快對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職工工傷(職業病)的申報,申報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據了解,本市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實行工傷保險統籌。按照規定,200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工傷(職業病)的認定,申請人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職業病)認定申請,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職業病)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和認定工傷(職業病)。但對1996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工傷(職業病),用人單位可持相關材料到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繼續辦理老工傷(職業病)人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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