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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聯邦移民部長肯尼五日在渥太華說,加移民部給予賴昌星工作許可不是一個『政治決定』,只是一個根據法院裁定而作出的『可操作性決定』。
潛逃加拿大近十年的賴昌星1月22日獲得加拿大移民部批准的『工作許可』(Work Permit),有效期為一年。此消息經此間媒體披露後引起各界關注。有華人移民甚至質問加拿大是否在『保護貪婪民脂民膏的壞人?』當地中文媒體也提出疑問,賴昌星既非合法移民,目前也無難民資格,如何能申請工作許可?
此間媒體報道稱,肯尼今天為此作出回應說,渥太華已拒絕賴昌星的政治避難要求,但目前受加拿大法院的限制無法把他遣返回中國。加法院有規定,居留加拿大並已被阻止潛逃的人,在沒有其它自身生活來源的情況下,有權獲得工作。這位移民部長強調,加移民部行政官員批准決定是與法院裁決一致的,並不是所謂的『政治決定』。
另據報道,這是賴昌星第二次提出『工作許可』申請。兩年前,賴昌星和前妻曾明娜一同提出過『工作許可』申請,但加移民部只核准了曾明娜的工作許可,拒絕了賴昌星的申請。
賴昌星是受中國司法部門指控和通緝的『遠華』走私案重要嫌犯,1999年8月案發後舉家從香港逃到加拿大。2000年11月,加拿大移民部門以非法移民罪把賴氏夫婦拘捕。2001年7月,有關賴昌星案舉行第一次聽證會,從此展開馬拉松式法律訴訟。賴遣返案在2006年曾出現重大轉折。當年5月1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宣布,移民部完成對賴遣返前風險評估,啟動遣返程序,並一度為賴安排了遣返行程。但賴隨後向加拿大聯邦法庭提出延緩遣返上訴,要求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覆核。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聯邦法院決定接受賴昌星要求對他遣返前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從而再次延長了賴案的審理時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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