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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情人節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
在北京市中關村工作的張先生和李女士,一大早就來到海淀區萬壽路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在婚姻登記處登記員確認雙方身份後,張先生和李女士走上宣誓臺,在登記員的帶領下學習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然後男女雙方簽字、按手印,領取結婚證書,最後由張先生向李女士獻上一支紅玫瑰。儀式全過程有專人拍攝,為新人留作紀念。
婚姻登記處的登記員告訴記者,這種被稱為『結婚宣誓儀式』的新形式,為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所接受。來登記處登記結婚的許多新人,都選擇這一方式步入婚姻的殿堂。
【變化】折射婚姻立法理念進步
結婚是人生大事,留住那美好的時刻是每一對新人共同的願望。
時至今日,許多已婚者多年後回憶自己登記結婚的場景時,都會有這樣的印象:一間小屋子,一個工作人員,驗完相關手續,結婚證一遞就結束了。
『這麼簡單呀,人生大事這樣辦太遺憾了!』這是當時許多年輕人登記結婚時的心聲。
正因為如此,莊重神聖、形式新穎的宣誓結婚儀式,從2001年在部分地區一出現就頗得新人們的青睞。
目前,在北京、上海、杭州、無錫、深圳等不少地方,婚姻登記機關都推出了婚姻登記明確夫妻關系、結婚宣誓增強法律責任、頒證儀式記錄神聖時刻的情系新人服務活動。
這種被稱為『結婚宣誓制度』的新登記方式,一改傳統單一的婚姻登記發證模式,在原有婚姻登記的基礎上增加了結婚宣誓和頒證儀式兩項內容。
結婚宣誓儀式到底有無必要,人們在認識上並不一致,多數人贊成,但也有人反對。
前文所述的張先生認為,這一新舉讓新人從登記結婚這一神聖時刻起,就能銘記自己的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這種莊嚴的宣誓讓我們更加感受到愛情的永恆和婚姻的神聖,這珍貴的瞬間將永遠珍藏在我們的記憶裡。』
萬壽路街道辦事處負責人也認為,宣誓結婚除為來登記的結婚者營造一個良好氣氛外,也體現了街道民政工作以人為本的一種精神,是時代進步的一種表現。
即將在今年『五一』結婚的王先生則認為:『結婚宣誓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東西,宣過誓的人未必會遵守諾言,而未宣誓的人也未必會逃避他們的責任和義務。』
『結婚宣誓違背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廣東國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聚平認為,我國是實行登記結婚的國家,只有實行宗教儀式婚的國家纔把宣誓作為結婚的必經程序,且在宗教婚國家,應由神父主持婚誓,沒有國家由婚姻登記員主持婚誓。
爭論在繼續,但這一做法最終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的肯定。民政部2007年發布的《關於『十一五』期間深入推進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的意見》提出,今後幾年,我國將積極推廣結婚登記免費頒證制度,並設立頒證廳,將頒證儀式引入結婚登記流程,以提高婚姻當事人婚姻家庭法律意識,增強婚姻家庭責任感。
『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變化,與婚姻法的制定、修改及婚姻關系狀況的發展變化密切相關,也反映了我國婚姻立法理念的不斷變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認為。
1980年婚姻法頒布後,1985年3月15日,民政部頒布《婚姻登記辦法》,具體規定了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條件,具體程序和管理辦法。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為了強化對婚姻登記行為的管理,頒布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婚姻管理的原則、機關、婚姻登記具體的管理方法和監督制度均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強調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登記行為的行政管理職能。
2001年婚姻法修訂後,2003年7月30日民政部再次對婚姻登記制度進行修改,頒布了《婚姻登記條例》。
『新的條例以充分保障公民私權為指導思想,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充分張揚個人意思自治、自己責任、自己決定權等私權自治理念。』夏吟蘭說。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各地陸續探索推出了宣誓結婚制度。
【完善】宣誓制度亟待立法確認
『從今天開始,我們將共同肩負起婚姻賦予我們的責任和義務,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愛、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今後,無論貧窮與富有,健康與疾病,我們都患難與共,風雨同舟,攜手度過未來人生。』
這是雲南省昆明市新人們在結婚宣誓時的誓詞。
在昆明市,新人登記結婚時會在《婚禮進行曲》的伴奏下,緩步走上頒證臺,在莊嚴的國徽和國旗下宣誓,隨後接過頒證人頒發的結婚證書。
婚姻登記實行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是雲南省民政廳2003年開始提出的一項新要求。該廳在《關於進一步做好婚姻登記等幾項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全省凡是有條件的地方,都要實行集中辦理婚姻登記。在集中辦理婚姻登記的地方,實行婚姻登記頒證儀式。要通過頒證儀式,使結婚當事人親身感受到法律的莊嚴和神聖,更加明確雙方在婚姻家庭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家庭的平等、和睦、美滿、幸福打下堅實的基礎。
按這一通知要求,頒證儀式上,婚姻登記人員要向結婚當事人提出婚姻法中『你們是否是自願結婚』等五個問題,得到確定的回答後,當事人雙方簽字、宣誓,然後頒發結婚證書。
但已在一些地方實行多年的結婚宣誓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卻一直沒有規定。
『結婚宣誓等制度,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確認,以進一步完善我國關於結婚形式要件方面的規定,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福建省政法管理乾部學院副院長吳國平教授提出。
『宣誓體現的是當事人對婚姻的一種承諾,包括婚姻義務和婚姻責任的承諾,這是從制度層面上建立起對人人誠信守法的尊重和信賴的有力措施。』吳國平認為,一方面,結婚宣誓簡化了婚姻登記手續,取代了過去由單位開具婚姻狀況證明的不合理做法,符合國家通過行政手段對個人生活的乾預正逐漸減少的趨勢,並使個人的隱私得到更多的尊重,方便當事人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頒證儀式給人以莊重神聖的感覺,能讓當事人雙方都樹立起一種責任心,互相尊重,互相愛護,共同對自己的婚姻行為承擔完全的法律後果,並會給當事人一生留下美好的回憶,有利於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
【建議】結婚公告制度寫入法律
與宣誓結婚制度相類似,許多婚姻法專家建議,在將來修訂婚姻法時,應引入結婚公告制度。
結婚公告制度,即在當事人正式結婚前一周或兩周,把兩人結婚的消息公告出來,在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即可正式結婚。
『應在婚姻法「結婚制度」一章中增補結婚公告制度。』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葦建議。
據了解,結婚公告制度在國外早已有之,在中世紀的歐洲教會法中對此就有所規定。目前,意大利、瑞士、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法律均規定了結婚公告或通告制度。其中《瑞士民法典》規定:『婚約人應在身份官員處陳報其對婚姻的允諾,以進行公告。』、『公告由婚約人雙方住所所在地及原籍所在地的身份官員辦理。』
『結婚公告制度從產生之日起,就擔負著審查、監督婚姻當事人是否存在婚姻障礙的功能,這對保障婚姻成立的合法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吳國平教授認為。
早在2001年討論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時,就有專家建議應當設立結婚公告制度。但當時對此有不同看法。由於種種原因,婚姻法修正案沒有規定這一制度。
『建立結婚公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婚姻登記的質量和公信力,防止和制止違法婚姻的發生。』吳國平教授說,通過結婚公告,一方面將當事人的結婚信息公之於眾,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結婚行為的關懷和支持,增強了結婚審查的效力,並有利於發揮社會對婚姻成立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當事人認真慎重地對待結婚問題,防止當事人隱瞞有關結婚事宜中的障礙,有利於防止草率結婚和假婚、騙婚、重婚行為的發生,從法律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結婚公告制度在具體法律條文中如何設計?『可以參考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研究會立法研究組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草案)》中對結婚公告制度的設計。』吳國平教授認為。
據了解,這一草案對結婚公告制度設計的內容包括: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當在該機關設置的公告欄中予以公告,公告期為15個工作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核和查證,依法認定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在結婚公告期屆滿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婚姻登記的決定;
———對於結婚公告有異議的,應當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核實,並根據核實結論分別作出維持或者撤銷准予或不准予婚姻登記決定的決定;
———當事人如果認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惡意的婚姻異議,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吳國平還建議,應當依照《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便民原則』,對結婚公告實行免費公告的辦法,避免增加婚姻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同時,對公告機關的范圍予以適當放寬,除在婚姻登記機關設置的公告欄中予以公告外,還可以考慮由婚姻登記機關授權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辦理結婚公告,這樣既方便了婚姻當事人,也能夠切實發揮結婚公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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