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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機關車管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將單位5.8萬餘元的購油款存入加油副卡中,倒賣牟利。津南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該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處有期徒刑5年。宣判後,該被告人以量刑重為由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中年男子餘某擔任本市津南區某機關單位車管,負責單位的購油、分配油費等工作。2006年12月11日至2008年8月7日間,餘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直接充入或從單位加油主卡中圈存的方式,先後39次將單位的購油款共計5.8萬餘元,私自存入加油副卡。後餘某將上述加油副卡或倒賣或提供給他人私車加油使用,自己從中獲利3萬餘元。案發後,贓款5.8萬餘元已收繳並發還餘某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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