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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也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這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近日對外公布實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的。
該實施細則強調,凡是用人的單位都必須遵守規定,即包括: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人員並與之訂立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前應當向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空崗報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收到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空崗報告後,應及時將空崗信息發布人力資源市場互聯網,實現網上招聘。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此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除不得有性別歧視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也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自治區的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准。
今後,新疆區內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如存在以下行為將面臨千元罰款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罰: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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