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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四度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近年來,隨著各類虛假廣告的曝光,明星代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呼聲越來越高。『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發生後,曾經代言過三鹿奶粉廣告的諸位明星深陷『廣告門』,他們代言問題奶粉的行為遭到各方輿論質疑。
食品安全無小事,為了促使明星們慎重代言,遏制劣質食品的蔓延,為明星代言食品設置一個底線顯然是有必要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還要繼續審議,如果上述條款不被刪除,將意味著『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將在法條上得到確認。
值得注意的是,通過法條的形式進行規范,並非是要杜絕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明星有代言的權利,食品廠家的利益也應得到保障。誠如有學者所言,明星代言並不可怕,可怕的是虛假代言。要使法條更符合實際、更有效率,在何種情況下明星代言食品要承擔連帶責任,無疑應該在法條中得到明確:明星對食品質量是否應該有甄別義務、是否能夠以『現身說法』的方式進行代言,都是食品安全法以及相關配套條例必須厘清的地方。
我們看到,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這一條款並非僅針對明星,而是包括『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也就是說,即便是普通民眾為劣質食品作虛假代言,也將要承擔連帶責任。這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其連帶責任如何認定,顯然是個復雜的命題。如果不能做出明確規定,法院裁決時恐怕難以操作,法條也會形同虛設。另外,食品虛假廣告的發布者和監管者是否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也是不能忽視的問題。
事實上,虛假代言廣告豈止在食品領域存在,在藥品、保健品、美容護膚品、醫院乃至房地產等領域同樣也是屢見不鮮。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考慮到了食品虛假廣告的危害,在以後對各項法律的修訂與審議中,其他領域的虛假廣告問題無疑也不能忽略。事實上,經過15年的社會變遷,現行的《廣告法》等相關法規已經不能適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需要予以修訂、或制定新的法規替代。在我看來,通過《廣告法》等法規對廣告的代言、發布、監管等進行全方位的規范,也許比在食品安全法等各項法規中單獨規定更有效率。(劉義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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