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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共同購房後,將房產登記在了女方兒子的名下。交房一年多後,男方卻以當初不知道購房合同上簽了繼子的名字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是該房的共有人。兩審之後法院認為,原告在該房交付時已知房屋登記在繼子名下,其未表異議,說明予以認可。現房屋已登記在繼子名下,說明贈與行為已履行完畢。男子訴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判決駁回。
楊某是中學生小鵬的繼父,與小鵬的母親范某於2003年登記再婚。2005年9月1日,楊某與范某共同到塘沽區一處住宅小區售樓處買房,當時以范某的名義交了1萬元訂金。一個星期後,他們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訂購協議,約定由小鵬訂購上述小區內的商品房一套,協議還對房屋價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據范某稱,這份訂購協議是由楊某與其共同辦理的,當時就寫的小鵬的名字,協議中的聯系電話是楊某自行留給開發商的。此後的購房手續都是范某辦理的,交納房款則是通過楊某的信用卡支付給開發商的,對此范某提出,是她將現金打至楊某賬戶後交付的房款,實際購房款是她的婚前財產。楊某卻稱,他是在2006年12月底交付房屋時纔發現購房人已變成小鵬,於是問及范某,范某當時說無論房屋在誰名下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一年多後,范某又否認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楊某為主張權利,一紙訴狀將繼子小鵬告上法庭,將妻子范某列為第三人,要求確認其為上述房屋的共有人。
根據已查明事實,市二中院認為,訴爭房屋是楊某與范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雙方沒有作其他專項約定,且小鵬沒有經濟來源,所以該套房屋應屬楊某與范某共同出資。范某稱購房款系其婚前財產,且與楊某有口頭約定,楊某不予認可,范某對此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所以對范某的上述陳述,法院不予采信。然而范某將該房買賣合同中的購買人寫在小鵬名下,表明范某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鵬,對此事實,楊某雖自稱當時不知情,但在2006年底交付房屋之時,楊某便知道該情況,其沒有表示異議,說明楊某對訴爭房屋登記在小鵬名下予以認可。現房屋權屬已登記在小鵬名下,說明贈與行為已履行完畢。楊某現因故否認贈與的事實,要求認定與小鵬系共有關系,證據不足,且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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