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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把房子給了女兒,事先沒告訴我!
一名老年婦女在未徵得再婚老伴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婚後購買的兩套房屋贈予自己的親生女兒。近日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該婦女在未徵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房屋贈予女兒的行爲,嚴重侵害了配偶的權益,系無效民事行爲。
法院查明,六旬老漢孫某和婦女劉某系夫妻關係,劉東是劉某女兒、孫某的繼女。孫某和劉某均系再婚,二人於1996年登記結婚。婚後,他們購買了兩套房屋。2007年9月,劉某和女兒簽訂了一份房屋贈予合同,約定劉某將兩套房屋贈給劉東,劉東表示接受母親的贈予。數日後,母女二人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在辦理公證時,劉某提供的婚姻、家庭及子女情況,只證明了與前夫的婚姻和子女情況,沒提及與孫某的婚姻關係。此後,劉東持贈予公證書到房管部門申請變更,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孫某得知該情況後十分焦急,並提起訴訟。他表示,劉某母女在未告知他的情況下,私自簽訂了房屋贈予合同,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她們的行爲嚴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因此要求確認她們之間的房屋贈予合同無效,並判令她們將房屋產權恢復原狀。
但劉某卻認爲,涉案房屋中的一套是其婚前個人財產,另一套房屋屬於家庭共有財產,而贈予也是經過孫某同意的。所以,她與劉東的贈予合同主體及內容均合法,屬於有效合同。現在涉案房屋已在劉東名下。孫某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劉東表示,她同意母親的意見。
雖經法官主持調解,但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未能達成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爲,贈予合同系贈予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付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予的合同。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劉某將其夫妻存續期間購買的兩套房產,在未徵得孫某同意的情況下贈予劉東,該行爲嚴重侵害了孫某的合法權益,系無效的民事行爲,從開始就沒有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害一方。被告劉某雖有權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財產,但房屋系不動產,不宜分割。且孫某與劉某就其婚後取得的房產,亦未簽訂所有權分割協議,故法院認爲,被告應當返還原物。因此,孫某訴請確認二被告間的房屋贈予合同無效,並將訴爭房屋產權恢復原狀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就被告提出的原告知曉並同意贈予合同的主張,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確認劉某和劉東之間的贈予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