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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在房屋中安裝家庭智能系統設備,卻始終未給開通,被業主告上法庭。因違反合同約定和售房宣傳承諾,開發商構成違約,但按原告要求維修會影響其他業主,法院認可開發商以替代產品恢復相關功能。
趙某在河西區買了套房,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付款。合同及宣傳材料均寫明,房屋安裝了可視對講、緊急救護、門磁窗磁防范、燃氣泄露報警、家庭智能控制、五表(自來水表、電表、煤氣表、熱水表、暖氣表)遠傳等設備。但趙某入住後,上述設備至今未開通,經多次交涉未果,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被告開發商辯稱,宣傳資料並非合同約定。原告購買的房屋確已安裝上述設備,不知何因未能開通。設備管線是建房時預埋的,其中包含小區內所有電話、有線電視和寬帶等線路。如按原告要求修復設備、更換管線會影響小區其他業主,故被告提議,可用紅外線替代產品恢復設備功能,但不同意原告開通設備的訴請。
河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購買的房屋系被告建設開發,被告配有相關系統設備,但至今未能開通,違反雙方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也違反原告購房時被告發放的宣傳資料中的承諾,構成違約。但原告未就違約金提出主張,本案不予涉及。
考慮到被告修復更換管線,勢必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與工作,原告請求將上述設備開通,難予支持。被告表示可用其他設備替代,能達到合同約定或宣傳資料寫明的功能,故被告此舉應視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及承諾,予以照准。一審判令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負責安裝相關設備,並恢復設備功能。訴訟費80元由被告承擔。
新聞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3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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