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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年輕人同居3年後准備結婚,卻突發變故,愛情『黃』了。因認為自己做了3次人工流產,且有不少經濟損失,女方將前男友告上法庭。因為缺少證據,一審法院只是部分支持了女方的請求。同居已經成為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但是同居後如何處分財產、正確對待感情都是值得關注的話題。為此,新報專門請法律專家和社會學家對此予以分析。
20出頭的孫紅說,2004年,她和劉海確定了戀愛關系,隨後同居。2007年,兩人商定於2008年3月中旬舉行結婚典禮。孫紅說,在共同生活期間,她不但做過3次人工流產,而且還將自己幾年來的積蓄及父母朋友的禮金等4萬元購置了結婚用的家電等,餘下3萬多元准備結婚時使用。孫紅表示,去年年初,劉海背著她用准備婚禮的錢打游戲、賭博等,被發現後寫了一張2萬元的欠條,但是不久不但沒有將錢返還,還突然悔婚。為此,孫紅將劉海告上法庭,除索要各種經濟損失4萬元及2萬元欠款外,還要求劉海賠償她3次人工流產所造成的身心損害2萬元。
但劉海卻表示,孫紅所述並不屬實,欠條也是孫紅逼迫所寫,而且准備結婚前雙方因為矛盾斷絕了戀愛關系,劉海也曾多次討要彩禮錢未果。於是,劉海也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孫紅返還禮金3萬元及金銀首飾等。
河西法院認為,劉海在欠條中已經明確表示同意給付孫紅2萬元,作為與她同居3年的經濟補償,所以,應當認為是劉海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劉海應當按照承諾給付2萬元。劉海表示欠條是孫紅強迫他所寫,但是沒有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
另外,關於孫紅主張與劉海共同生活期間,購買部分生活用品所花費的4萬元以及她曾因做過3次人工流產,劉海應賠償她損失2萬元一節,因為孫紅的主張於法無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認為,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劉海給付孫紅金銀首飾的行為,應當視為贈與,所以劉海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一審判決劉海返還孫紅2萬元。(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律專家:可與同居者簽訂協議
天津市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米娜表示,因為同居而引出的財產糾紛早已屢見不鮮,那麼如何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早有規定,即同居關系不同於夫妻關系,同居期間的財產並不必然是共同財產,主張分割財產的一方要提出有關證據,纔能享有對同居期間積累財富的所有權。
王律師提到,解除非婚同居的時間沒有限制,在女性懷孕或分娩後的任何時間,男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結束同居。由於缺乏合法婚姻關系的保護,女方在懷孕或分娩期間無法在經濟上得到幫助、生活上得到照顧、感情上得到支持,這極不利於女性及子女的身心健康。所以,律師建議未婚女性,理性選擇合理的生活方式,不要輕視一紙婚書。只有經過合法有效的程序締結的婚姻,纔可以為雙方特別是女性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
對於目前已處於同居關系中的女性,王律師建議她們應增強權益自我保護意識。為避免財產糾紛,可與同居者簽訂書面協議,事先約定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並妥善保存房屋、汽車、家電等大件物品的票據。
社會專家:關鍵在於如何正確對待
南開大學社會工作與社會政策系彭華民教授表示,目前,男女非婚同居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關鍵問題在於同居期間如何正確對待自己的感情。
彭教授認為,作為女性,首先要理性地考慮清楚。如果認定對方就是自己能相伴一生的人,可是還不具備結婚的條件,決定同居的話,就更應該更好地呵護自己的感情。
最後彭教授還表示,如果雙方分手,也不要過多糾纏,因為過多糾纏反倒會對自己容易造成更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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