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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數千元買的窗簾,下水清洗後竟縮水17厘米,消費者一氣之下將賣家家得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賠償。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在提供窗簾時沒有明示窗簾隱含縮水問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存在欺詐行為,遂一審判決支持了消費者訴求。
2006年12月底,家庭主婦李某在河西區家得寶超市買了三套窗簾,花去4000餘元,其中客廳的兩套窗簾價格為3200餘元。2007年春節前,李某摘下窗簾清洗,沒想到洗完後發現客廳的兩套窗簾嚴重縮水達17厘米。李某隨即找到家得寶分公司,提出窗簾縮水後失去了其價值,紗簾與布簾又為一套,所以紗簾也無法使用,該公司隱瞞了洗後縮水事實,已構成欺詐。後雙方經反復協商賠償事宜未果,2008年6月21日,該分公司派人將出現問題的兩套布窗簾取走並保證修復,但一直沒有兌現承諾。李某一氣之下將家得寶分公司及家得寶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返還窗簾款,並增加賠償經濟損失3200餘元。法庭上,被告家得寶分公司提交了客訴記錄表,證明李某於2008年9月20日到其公司投訴,經協商由其公司將兩套窗簾價款3200餘元退給李某,但李某堅持要求雙倍賠償,所以沒有達成一致。
法院認為,李某向家得寶分公司支付了全部價款後,該公司應提供合格的窗簾。家得寶分公司隱瞞了窗簾存在縮水問題的事實,屬於欺詐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由於家得寶分公司是由家得寶公司設立,所以在該分公司不能清償上述債務時,應由家得寶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進一步介紹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本案中,因窗簾嚴重縮水,導致李某無法正常使用,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家得寶分公司應當返還窗簾款。同時,李某應將窗簾返還家得寶分公司。關於李某主張家得寶分公司雙倍賠償的問題,該公司作為出售窗簾的銷售商,負有向購買者說明窗簾縮水的義務,以便由李某自由選擇是否購買,同時窗簾本身也不應該存在嚴重縮水的情形。家得寶分公司在提供窗簾時未明示窗簾隱含縮水問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並且在窗簾出現縮水後未能給李某提供良好的服務,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能遵守誠實守信准則,存在欺詐的行為,所以應當承擔增加賠償窗簾價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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