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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預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按照這一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財政部17日說,2009年是我國首次在全國范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地方政府發行的2000億元債券期限為3年,將面向各類投資者發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2009年發行,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由財政部代理發行並代辦還本付息和支付發行費的可流通記賬式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冠以發債地方政府名稱,具體為『2009年××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債券(××期)』。債券期限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過市場化招標確定。
這位負責人指出,地方政府債券統一由財政部代理,按照記賬式國債發行方式,面向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招標發行。發行後可按規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上市流通。
為便於地方政府債券的順利發行,借鑒市場經濟國家通行做法,這次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稅收優惠政策比照國債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債券資金不得
用於樓堂館所建設
又訊:財政部官員指出,國務院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主要安排用於中央投資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及其他難以吸引社會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安排用於能夠通過市場化行為籌資的投資項目,不得安排用於經常性支出和樓堂館所項目建設。投資項目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民生工程和農村基礎設施,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基礎設施,生態建設工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項目建設與配套等。
財政部強調,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門和單位,要將支出納入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佔、挪用。財政部官員還指出,明年是否繼續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將視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等因素相機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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