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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新人報名參加赴澳大利亞婚禮團
簽證沒下來浪漫成泡影
訴旅行社退全部旅游費用獲支持
一對新人報名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赴澳大利亞墨爾本婚禮團旅游活動,誰知由於新郎的簽證沒辦下來,不僅婚禮成了泡影,夫妻倆還因退費問題與旅行社打起官司。經兩審審理,市一中院日前判決被告旅行社一次性返還收取二原告的旅游費用2.8萬餘元。
市民劉某於2006年9月13日與和平區一家旅行社簽訂了合同,約定劉某與丈夫石某參加旅行社於當年11月舉行的赴澳大利亞墨爾本婚禮團旅游活動,劉某夫婦依約交納了旅游費用共計2.8萬餘元。而此後,旅行社只為劉某辦理了出境簽證手續,卻沒有給石某辦理,致使二人未能如願。事後雙方多次因退款事宜進行交涉,旅行社直到2007年1月纔決定退還劉某夫婦部分旅游費8836元,劉某夫婦雖收取了旅行社給付的一張轉賬支票,但因不認可此決定,並沒有提取該款。為挽回損失,劉某夫婦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立即返還旅游費2.8萬餘元及相應利息2360元。
被告旅行社辯稱,二原告與被告確系旅游合同關系。合同簽訂後,旅行社便積極為二原告辦理出境簽證的相關手續,此間原告石某稱自己是香港人,護照是免簽證的,所以旅行社在沒有收到石某任何資料的情況下,僅為劉某辦理了出境簽證手續。臨行前幾天,石某纔通知旅行社其護照不是免簽,但此時旅行社已沒有時間再為其辦簽證,所以無法出境的責任應由石某夫婦自行承擔。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被告因故未能為原告石某辦理出境簽證手續,致使二原告無法隨團出境旅游,故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亦無法履行。作為服務行業,被告在為游客服務過程中,如沒有按約履行服務義務,應將收取的全部費用如數退還。至於被告提出的造成二原告無法隨團出境旅游的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的抗辯理由,因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主張,所以被告上述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相應利息2360元之請求,因原告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且此請求於法無據,所以也無法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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