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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定節假日,本市以往像商場營業員等綜合計算工時的工作,加班工資有另外的計算方法,但是昨天,記者從市勞動保障部門了解到,從今年開始,無論什麼樣的工時工作制,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都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處了解到,以今年清明節為例,從4月4日到6日放假三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為法定節假日,4月5(星期日)、6日(星期一)為公休日。勞動者如在4月4日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4月5日、6日加班,用人單位首先應該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加點工資應按照新規定的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標准,即: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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