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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4月1日開始,隨著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
從4月1日開始,隨著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正式實施,曾經備受社會公眾詬病的交通罰款高額滯納金將正式被丟到『爪哇國』,成為歷史的塵埃。
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亮點頻現,其中最大的亮點無疑是對交通違法罰款產生的滯納金設定了上限———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罰款區區百元而交滯納金上萬的現象再也不會出現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3月31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修改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交警人性化執法的精神。
天價滯納金曾令人瞠目結舌
有關於交通罰款出現高額滯納金的情況,近些年來不斷見諸報端。
2008年10月9日16時,在安徽省滁州市鳳陽路與花園路交叉路口,正在執勤的交警攔下一輛超載的自卸車,交警查看自卸車駕駛員邱某駕駛證時發現,邱某駕駛證年審記錄到2005年6月。3年來,邱某因交通違法被查處126次,其中有74次交通違法罰款4060元,按照每日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粗略估計罰款加滯納金共計8萬餘元。
2008年12月15日,徐某到吉林市交警支隊對駕駛證進行年檢,拿到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法信息通知單時,徐某瞠目結舌,罰款金額加滯納金合計44725元。原來,3年前,徐某替老板開車往長春送貨,『當時確實有違法,可現在一下子翻了不知多少倍。』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設定滯納金是對交通違法當事人不及時履行法律責任的一種懲處,然而,由於沒有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一些當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遲繳納罰款,造成加處的罰款數額遠大於原處罰款數額。
劃定上限體現人性化執法精神
據悉,目前已有29個省、市、自治區出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但無一對交通罰款產生的滯納金上限作出限定。
為解決高額滯納金這一問題,公安部在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進行修訂時,廣泛征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
『我們把修訂征求意見稿在公安部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群眾對此進行了熱烈討論。』這位負責人介紹說,對該條規定的意見佔意見總數的一半,82%的人贊成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的規定。
不少專家認為,在目前沒有一部法律對滯納金作出上限規定的情況下,公安部能夠率先作出規定,無疑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
這位負責人表示,雖然僅僅是在原有條文上增加了短短的一句話,但卻體現出人性化執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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