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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高額滯納金被叫停—— |
叫停天價滯納金:由於特殊原因延遲交納罰款,導致滯納金超過罰款數額,有的甚至高達數萬元——這樣的事情今後將不允許再發生。對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規定》細化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今後,滯納金最高為罰款數額,不會再出現高額滯納金現象。 【點擊觀看全文】
數額不得翻倍:這就意味著,再也不會出現『天價』滯納金罰款單。比如闖紅燈,按規定要罰款200元,駕照記2分。從今日開始,如果未按規定期限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那麼產生的滯納金最多就是200元,再加上本金,400元『封頂』。如不按規定停車,一般處罰100元,再加上滯納金,200元『封頂』。如果處理日期在4月1日之後的,《處罰決定書》滯納金最多為罰款本金的1倍。而處理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處罰決定書》,滯納金超過本金的,只計算至3月31日就不再累加,滯納金未超過本金的繼續累加最多至罰款本金的1倍。 【點擊觀看全文】
滯納金有了上限:從4月1日開始,隨著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正式實施,曾經備受社會公眾詬病的交通罰款高額滯納金將正式被丟到『爪哇國』,成為歷史的塵埃。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亮點頻現,其中最大的亮點無疑是對交通違法罰款產生的滯納金設定了上限———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點擊觀看全文】
還有不少『天價滯納金』 消費者們仍需斗爭—— |
交通罰單『天價滯納金』終結,廣大市民在拍手稱快之餘,將目光投到了其他行業,尤其是一些公共事業單位。據了解,滯納金制度,在公用企業、壟斷性行業很普遍,甚至連物業公司都會收取物業滯納金。
違約金和滯納金被混為一談
福州元一律師事務所劉國田律師介紹,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只能發生在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
他說,公用事業的服務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這裡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遲延履行的『違約金』。但人們把『滯納金』和『違約金』混為一談了。
有關專家介紹,滯納金在民事領域中頻頻露面,是因為公用事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對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征收滯納金是公權力行使的結果。改革開放以後,公用事業經過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這些公用事業單位從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轉變為合同的一方主體。然而,只有少數單位制定或修改了相關規定。
征收標准自己說了算
水費、養老保險、物業管理費等的比率大都為每日0.1%至0.3%。有人算過這樣一筆賬:若按每天0.2%收滯納金,則是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的90倍。
記者在采訪福建省物價局時,了解到滯納金的收取不是物價局的管理權限。行政部門在進行滯納金處罰時大都依照本部門的規定。這些規定均為各部委自行制定,且大都制定於上世紀90年代,屬於『自家說了算』。
對於滯納金漫天要價的現象,有專家提出,滯納金的補償性質決定了其比率應該參照銀行的貸款利率。他認為,高額的滯納金實際只強調了懲戒的作用,沒有考慮貫徹執行的實際困難,結果只會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