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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便利出境、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的通行,特公告如下:
1、出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接受邊防檢查、監護和管理。
2、出入境人員必須按規定填寫出入境登記卡,交驗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經邊防檢查人員查驗覈準後方可出入境。
3、邊防檢查站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有權限制其出境、入境,並依法實施處罰。
4、被處罰者對邊防檢查站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間內向本站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爲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出入境秩序,邊防檢查站對口岸的限定區域進行警戒。
6、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邊防檢查人員執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