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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小時候下蹲後就不能順利站起,且走路比較費勁,被確診為臀肌攣縮癥後,他認為是30年前打針所致。為此將當初看病的醫院告上法庭,索賠各種損失36萬餘元,但是由於已經超過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限,所以一審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市民孫先生(化名)說,1978年,剛剛出生幾個月的他因為高燒不退,在本市某醫院住院治療了半個月左右。住院期間,醫院多次注射青霉素、氯霉素等藥物,並使用苯甲醇為溶?,造成他臀部肌肉出現硬塊兒不能注射。當時母親在無奈的情況下要求出院,後經中醫治療痊愈。
孫先生表示,在他15歲的時候,母親發現他的大腿較細,且下蹲後不能順利站起,走路也比較費勁,於是到另外一家醫院進行檢查,但是並沒有檢查出問題。1998年年底,他再次進行手術治療,但是術後病情並沒有得到顯著改善。2007年7月,孫先生通過互聯網得知此病是臀肌攣縮癥,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蛙腳病』,並得知外地某醫院可以治療此病,於是又輾轉到達該院進行檢查,被確診為臀肌攣縮癥,後進行了手術治療,也因此得知該病是因為注射青霉素時采用苯甲醇為溶?所引起的。 2007年,孫先生認為是29年前為他看病的醫院打針所致,所以起訴索賠手術費、交通費1萬餘元,並要求對方賠償因醫療侵權造成的損失30萬元及精神撫慰金5萬元。
對於孫先生的說法,醫院持有異議。對方認為,關於注射時使用苯甲醇為溶?的問題,因為孫先生的病歷中沒有護理記錄和用藥清單,所以無法證實。而且當時的病歷保存也沒有規定要保存護理記錄及用藥清單。
另外,醫院認為訴訟時效在我國最長保護20年,一些客觀證據都在20年後就銷毀了,現在要求醫院提供是否用過苯甲醇為溶?的證據不公平。況且也不排除孫先生在其他醫院也進行過青霉素、氯霉素藥物注射。
在審理過程中,孫先生提出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但是後來因為原、被告雙方都不能提供孫先生當時注射溶?為苯甲醇的證據,所以鑒定程序被終止。
據了解,2005年6月1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通知確認,以苯甲醇為溶?對兒童進行反復肌肉注射可引起臀肌攣縮,並禁止用於兒童肌肉注射,依此法院認定苯甲醇為溶?對兒童進行反復肌肉注射與臀肌攣縮癥存在因果關系。
河西法院審理後認為,孫先生於1978年在醫院住院治療,如果他的權利受損,也已經近30年,遠遠超過最長訴訟時效期限,本案不存在有關時效延長的情況,且又不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據此,一審駁回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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臀肌攣縮的臨床表現:步態異常,走路或跑步時呈外『八』字(足外旋),跑跳不靈活。站立時,雙下肢不能完全靠攏,輕度外旋。下蹲時雙膝不能並攏,有如『蛙式』。坐位時,雙膝分開,不能並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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