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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60天未查明下落』,警方出具證明,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這是安邦保險公司制定的『盜搶險條款』中的規定。王女士在丟車65天後買了新車,並在追索賠償金4個多月無果後,卻被告之車已找回,保險公司不但不給理賠,還通知她稱可能要承擔4萬多元的『偵破費』。這樣的結果,讓王女士氣憤不已。
車丟4個月,為何不理賠?
王女士在投訴時稱,2007年12月,她花20萬元購買了一輛廣州本田雅閣轎車,花6000多元投保了安邦財產保險公司的車輛全險,其間,經人介紹,由靜海的『百車匯』全權代辦了車輛的保險手續。『2008年10月11日中午,我把車停在家門口的樓下,鎖好了車門、車窗。但是,等我出門時,卻發現剛買不到一年的愛車竟然丟了。我立刻報了警,還通知了保險公司。』當地派出所和刑偵部門趕到現場,立案偵查,錄取了相關材料,保險公司也派人到了現場,並告訴我索賠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不到一個月的時候,我就准備好了所有材料,及時上報給了保險公司。對方告訴我過幾天就可以拿到賠償款。』王女士說,她經過了解得知,安邦保險公司自己制定的『盜搶險』保險條款中規定,丟車60天後找不到,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全款,『我和丈夫都是做生意的,沒有車肯定是不行,於是,在丟車的65天時仍沒有聽到車輛找回的消息,就另外買了一輛轎車。』令她沒有想到的是,保險理賠事宜卻由此無休止地拖了下來,4個月過去了,仍沒有見到理賠款。
『我多次找靜海車百匯的代辦人,也反復找過安邦保險公司的人,但卻沒有任何動靜。2月下旬,安邦保險公司卻突然通知我說,丟的車找到了……』王女士說,安邦保險公司的人告訴她稱車是在河北省找到的,被偷車賊銷贓到了那裡,保險公司讓她去提車,並說當地警方還要收什麼將近5萬元的『偵破費』。『聽說這輛車已經毀壞的相當嚴重,車漆給重新噴了,連車架子號都被磨掉了,還怎麼開?更何況,我已經買了新車,車提回來,我的這輛車怎麼處理?保險條款白紙黑字「60天找不到賠錢」,保險公司卻拖著不賠錢,耗到車輛找到,反過來卻要賴賬,怎能不講信用?』王女士無奈地對記者說。
本人沒到場,不能賠錢
記者先是與代辦王女士保險的『百車匯』相關人員取得聯系。代辦人陳某說:『我只是一個代理機構,就是在幫忙,我盡力了,這件事情跟我沒有關系。按規定,車既然找到了,車主就應該拿車,而不能要錢。不過,王女士也有她的道理,她可以去尋求法律,如果法院說該給賠,那就該賠償……』
記者隨後多次聯系安邦保險公司,該公司理賠部負責人接受采訪時稱,該公司是在按條款辦事,所有流程沒有問題,『王女士的車是丟了4個月,她也委托代辦人准備了理賠手續。但關鍵問題是,辦理理賠,必須是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權益轉讓書也要本人簽字。我們多次讓代辦人轉告王女士到保險公司辦理手續,但都沒有見到人,所以賠償款一直下不來。因為賠償款一直沒有下來,即使過了60天期限,也只能把找到的丟車還給原車主。』該負責人稱,據他所知,該車被找到後,發現車況還是不錯的,車輛一旦被提到天津後,保險公司可以負責該車的修復費用。
『至於偵破費,那是當地警方要的,跟保險公司無關。』該負責人解釋稱,盡管偵破案件是警方的義務和責任,但支付『偵破費』已是行業內的慣例,警方自有經費不足,河北省的公安部門既然提出來了,保險公司也沒有辦法,不過,安邦保險公司可以考慮替車主支付這筆費用給警方,作為給警方的獎勵。
記者在安邦保險公司提供的《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盜搶險保險條款》上看到,該條款第4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這條寫得很清楚呀,王女士的車丟失超過60天,也有公安局的證明,為什麼不給賠償?』對於記者的疑問,安邦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將手指指向了該條款的第25條: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被找回的:保險人尚未支付賠償款的,被保險機動車應歸還被保險人。該負責人稱,公司就是根據該條款作出不予理賠的決定。
車款『莫名其妙』地賠了
對於安邦保險公司保險條款的上述『玄奧』,張盈律師事務所劉新宇律師接受采訪時稱,首先,該保險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是安邦保險公司單方面制定,如果發生歧義,應該傾向於有利於消費者一方的解釋;其次,該保險條款第4條明確規定,超過60天就應賠償全車損失,第4條中並沒有『除外』的規定,自然應照此執行,『否則,車主丟了車,保險公司都拖著不賠,耗到公安機關破案後,再拿出第25條來拒賠,消費者的權益如何維護?』劉律師稱,安邦保險公司的做法是不誠信的表現,王女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訴訟的渠道維權。
對於安邦保險公司的上述答復,王女士稱:『車丟了超過60天,就應該把賠償款給我,車找沒找到跟我沒有關系。自打丟車後,我多次和安邦保險公司聯系,他們怎能說我沒找過他們?如果說某一個環節必須我出面,完全可以呀,安邦保險公司有我的電話,該公司可以通知我親自到場,但我根本就沒有接到保險公司的這個要求。』
在本報的多次過問下,近日,王女士給本報打來電話,稱車輛賠款問題已經『莫名其妙』地解決了,『「百車匯」的經辦人要走了我的開戶存折,幾天後,把14萬多元的現金給了我。這不是一筆小數,經辦人不是「救世主」,他怎麼會自掏腰包給我這麼多錢?我知道,這肯定是保險公司也感覺到了理虧,私下給的賠款……』記者隨後又聯系安邦保險公司,該負責人答復稱:『問題不是解決了嗎?經辦人為什麼給她錢,是他們之間的事情,總之這是經辦人個人給的錢,與我們保險公司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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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於2009年4月19日出險,至今已整整三個月了,陽光保險公司仍未付賠款,也沒有向我提出任何原因或理由,請問我應當到哪兒去投訴?敬請明白人指教,謝謝!
長春鄔顯義138 0431 8644
安邦,是怎樣的一幫無賴,投保人不要在這樣的公司投保
天津呀天津.那麼多無賴!不是那個理賠員的問題!是那裏的頭制定此保單條例的人就是有預謀的!天津的服務太差了!!!根本沒這服務意識.好象你還要感謝他們似的.津的粵菜館也是服務差,菜做的很一般,餐中也不換碟,在進餐過程中食客的小碟要主動換3-4次呀!(廣東價位在70元/人以上的餐館都這樣呀!)不是滿了再換!你腦子裏沒有的東西灌進去難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