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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難題:去年1月29日,讀者王女士與鑫發木業簽訂了購買套裝實木門、門套、推拉門等訂購協議書,由賣家負責測量尺寸後定做並送貨上門安裝。簽訂協議當天,賣家鑫發木業派人測量尺寸,王女士按規定交付了定金。去年6月2日,王女士交齊餘款後通知賣方送貨安裝,可到6月24日對方纔答應上門,而在安裝過程中,由於尺寸錯誤,定做的窗套、推拉門及門套根本安裝不上,需重新測量定做。直到去年9月20日,賣方將送來的貨品再次准備安裝時,發現測量尺寸仍然不對。到去年10月30日,賣方第三次送貨上門。
王女士認為,她是按照當初簽訂的木門訂購協議書中相關規定去執行的,因此,要求賣方履行因延期交貨,支付相應賠償金。賣方卻只表示可以少量賠償,拒絕履行協議條款。
民生幫辦員竇海蓮徐燕
幫辦過程:王女士提供的訂購協議書,對違約的約定為:『乙方(鑫發木業)承擔因延期交貨每天向甲方(王女士)支付總款的千分之二賠償義務,但不承擔其他相關損失和責任。』
鑫發木業的負責人肖經理承認,第二次為王女士家測量的尺寸是他們的失誤,但第一次的錯誤,是由於王女士家更改過推拉門位置,沒有及時通知。王女士卻表示,她曾通知過賣方進行二次復尺,對方卻表示已測量過了,並下單,廠家開始定做。四川樂山大森木業有限公司的銷售部負責人丁女士講,產品正式下單前,買賣雙方應進行最後的溝通,主要是確認尺寸,以防與之前測量數據有出入。
鑫發木業所在裝飾城的市場部霍先生說,得從情理上與雙方協商解決。他最後表示,經調解,初步將違約金的數額定在了3000元。當幫辦員再次聯系到四川樂山大森木業有限公司後,負責人楊總表示,總公司與代理商只簽訂代理協議,若產生爭議,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賠付,由代理商自行解決。最終經過雙方協商,鑫發木業承諾賠償消費者王女士3500元違約金,王女士對此也表示了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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